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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5:17
一、行政诉讼署理人概念
行政诉讼署理人,是指依照法令规则,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托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署理权限规模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令结果由当事人接受的的人。
二、行政诉讼署理人分类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依照署理权限发作的依据不同,能够将行政诉讼的署理人分为法定署理人和托付署理人。
法定署理人
法定署理人是指依据法令的规则,替代无诉讼才能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署理,是为无诉讼才能的当事人建立的一种署理准则。行政诉讼中的法定署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署理权的发作和署理权限的规模有必要是根据法令的明确规则。
2.法定署理人所署理的被署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才能的自然人。
3.法定署理不仅是一中权力,并且是一种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则:“没有诉讼才能的公民,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法定署理人互相推诿署理职责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间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署理人不得回绝。可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署理不是诉讼署理准则中的“指定署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署理人,而不是指定署理人。
托付署理人
托付署理人是指根据被署理人的托付授权而发作的诉讼署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署理人的托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则:“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能够受托付为诉讼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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