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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6:1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孙闽峰,男,1965年8月18日生,现住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八号。
诉讼代理人吴紫微,女,1982年5月12日生,现住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八号。
诉讼代理人贾丙河,男,1984年4月26日出世,现住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八号。
被告区权沛,男,1971年1月20日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七坊夏园桥头一巷22号,是中山市古镇澳景灯饰门市部的运营者。
原告孙闽峰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规划专利侵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闽峰的诉讼代理人吴紫微、贾丙河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区权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孙闽峰诉称:孙闽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专利编号为ZL200330120271.3的灯罩(长号)的外观规划专利。该专利投放市场后深受广阔顾客的欢迎,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后来,孙闽峰发现区权沛运营的中山市古镇澳景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澳景门市部)出售型号为“0308/1”的产品落入了上述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规模,侵犯了孙闽峰享有的专利权。为此,恳求:1、判令区权沛补偿孙闽峰经济损失15万元;2、判令区权沛承当本案公证费及相关费用781.20元;3、判令区权沛承当本案的差旅费300元;4、判令区权沛承当办案诉讼费;5、判令区权沛中止侵权。庭审期间,孙闽峰变更其诉讼恳求:将上述诉讼恳求第2项中的公证费金额变更为700元,诉讼恳求第3项中的差旅费更改为100元,添加判令区权沛付出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90元。
孙闽峰为支撑其诉求,在举证期内向本院首要提交了如下依据:
依据1、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孙闽峰享有灯罩(长号)的外观规划专利,该专利至今有用。
依据2、授权布告文件,证明上述专利的详细维护规模。
依据3、公证书、公证部分封存的什物依据和相片,证明区权沛出售侵权产品。
依据4、专利施行答应合同书,证明灯罩(长号)的外观规划专利每年的施行答应费用为每年15万元。
依据5、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证明孙闽峰付出了依据保全公证费700元,差旅费300元。
被告区权沛没有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闽峰于2003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名为“灯罩(长号)”的外观规划专利。2004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孙闽峰的上述外观规划予以授权布告,专利编号为ZL200330120271.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规划专利公报上刊登的图片展现: 上述外观规划专利是底部的大喇叭口套在圆柱型长颈部一体成形的灯罩,大喇叭口与长颈部是内空的同心圆,其间长颈部长度约为全体长度的3/5,喇叭口的长度约为全体长度的2/5。孙闽峰交纳了该项专利至2007年度的年费。期间,孙闽峰于2005年11月26日将上述专利答应给以其作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地平线灯饰规划制作有限公司施行,合同两边约好授权性质为一般答应,运用期限从2005年11月26日起共3年,每年的专利答应运用费为150000元。该专利施行答应运用合同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挂号存案并予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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