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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一条【工会监督】(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0:49

工伤保险条例解说:第五十一条【工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会安排依法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业实施监督。
【解说】本条是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则。
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安排,代表和保护员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恪守劳作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工会是一个具有完好的安排体系、领导组织、安排原则的安排,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表现员工群众的利益,反映员工群众的要求,是一种最主要的群众监督途径。
依据《宪法》、《劳作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则,工会安排依法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业实施监督的方法主要有:
(1)、经过相等洽谈和集体合同准则,保护员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2)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完成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业的监督。员工代表大会有权检查赞同或否决有关工伤保险的单位内部规章准则。工会是员工代表大会的作业组织,担任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作业;
(3)协助、辅导员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向员工介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常识,避免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确认对员工不公平的条款;
(4)协助、辅导工伤员工处理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事项;
(5)催促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特别是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履行劳作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条款,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真实完成;
(6)单位违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侵略员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代表员工与单位交涉,要求单位采纳措施予纠正;
(7)员工以为单位侵略其工伤保险权益而请求劳作争议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撑和协助,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8)用人单位违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侵略员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依法及时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和司法机关反映,提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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