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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8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1:21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两边商洽进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供认货品存在严峻质量问题的陈说,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安排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依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一起进行
B.该录音带归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依据原件进行质证
C.尽管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目标
D.如再审法院确定该录音带触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议不揭露质证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再审程序对依据的处理。
选项A过错。《民诉解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则,依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依据,不得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据此可知,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选项B过错。本案中的录音带归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C正确。《民诉解说》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对以严峻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严峻违反公序良俗的办法构成或许获取的依据,不得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本案中,录音虽系高某偷录,但没有违法和侵权别人合法权利,因而,能够作为质证目标。
选项D正确。《民诉解说》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则,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许法令规则应当保密的依据,不得揭露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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