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父母离婚 要求分割孩子名下房产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4:30
小朋12岁的时分,爸爸妈妈给他买了套房子,并写在了他的名下。可14岁时,爸爸妈妈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好小朋名下的住宅切割给他的爸爸苏某一切。但是房产过户时小朋的妈妈杨某作为监护人之一回绝签字,所以苏某将母子二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驳回了苏某要求杨某帮忙处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因为爸爸妈妈也无权随意处置子女的产业。2007年,小朋的爸爸妈妈处理了离婚手续,签定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好:小朋随男方日子,女方不担负日子费,孩子抚养费由男方担负。两边共有住宅4套,其中小朋名下的住宅归男方一切。离婚后,两边需帮忙对方处理产权搬运手续。经查询了解到,小朋名下的住宅档案内的一份协议显现:因为小朋是未成年人,其母亲杨某作为小朋监护人之一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法院确定,小朋的爸爸妈妈作为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苏某、杨某的离婚协议中将小朋名下的住宅归男方一切的处置归于损害小朋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约好。判定驳回苏某要求杨某帮忙处理小朋名下住宅一切权改变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本案争议标的是爸爸妈妈一起出资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商品房,其实这便是一种无条件赠与行为。且已由房产挂号机关依法存案挂号,该商品房物权已为未成年人一切,归于未成年子女合法的个人产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合法产业其监护人只要担任代为办理、维护的责任,而无随意处置的权力。在本案中,爸爸妈妈在离婚协议中处置别人产业归于无权处置行为,该约好应属无效约好。因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为法律所认可。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