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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2:20
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案子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分,所出具的依据或许证言要实在,不得假造依据证物,假设呈现伪证的状况被查实的,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构成违法的会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那么伪证罪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伪证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咱们承受涉嫌波折作证罪一案的被告人黄某的托付,并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黄某一审阶段的辩解人,依法为被告人黄某进行辩解。承受托付后,咱们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详细的查询了解,并会见了被告人黄某,对本案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阅卷作业,又通过方才的法庭查询,在此根底上咱们对本案案情和案子定性有了更全面而客观的知道。总的来说,咱们以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波折作证罪是确认实际过错、适用法令不妥,依据不足、且违背法定程序。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违法,应当宣告无罪释放。详细的理由与实际剖析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契合波折作证罪的违法构成,依法不构成违法,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目的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消灭、假造依据,协助当事人消灭、假造依据,要挟、诱惑证人违背实际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解人、诉讼代理人供给、出示、引证的证人证言或许其他依据失实,不是有意假造的,不归于假造依据。上述的法令规则,就确认了伪证罪和辩解人波折作证罪的违法构成。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契合波折作证罪的违法构成,依法不构成违法,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一)从主体上来说,被告人黄某不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则的伪证罪的违法主体,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令不妥,是过错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则的伪证罪的违法主体,法令清晰规则是四种人,即: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即只要这四种人才会构成伪证罪,其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主体均不构本钱罪。而本案控诉机关正是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则,构成伪证罪。可是,黄某在莫铁军涉嫌偷盗一案傍边,其诉讼位置便是莫铁军的辩解人,所以,假设构成违法,也仅仅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则的辩解人波折作证罪,不或许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则的伪证罪。而且,从法令规则来说,刑法305条和306条规则伪证罪和辩解人波折人作证罪,就清晰了各自的违法主体,也便是,辩解人在刑事诉讼傍边,只能构成辩解人波折人作证罪,不然,便是无罪,而不或许构成其他罪名。假设他参加了假造依据,便是构成了辩解人波折作证罪,假设他没有参加了假造依据,就不构成违法;应当由相关证人来承当伪证罪的法令责任,对律师而言,便是 依据失实的问题了,而不是构成伪证罪,所以,从法理上来说,在刑事诉讼傍边,不存在辩解人与证人构成一起违法,一起构成伪证罪。故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令不妥,是过错的。
(二)从片面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波折作证的片面成心,控诉机关的指控是确认实际过错,是过错的。
依据法令的规则,不管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则的辩解人波折作证罪,仍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则的伪证罪,其片面要件,均是直接片面成心,不存在过失违法,也便是说,假设辩解人、诉讼代理人供给、出示、引证的证人证言或许其他依据失实,不是有意假造的,不归于假造依据,不构成违法,不以违法论处的。本案傍边,被告人黄某没有波折作证的直接片面成心。首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1、从知道要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是明知为假而作假。
被告人黄某关于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广东打工这一实际,是没有才能知道到真假的,当事人也没有供给出差费用让律师到广东去查询核实,他仅仅听莫某军、莫水平与相关证人提到,2006年8月到12月莫某军与相关证人是在广东打工,而实际上也有莫某军与相关证人到广东打工的根底实际,只要时刻长短的问题有收支,黄某没有到实地查询,就轻信了这一实际,并在信任了这一实际的根底上,让相关的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并不是明知2006年8月到12月莫某军与相关证人不是在广东打工的前提下,再去假造依据的。现在,控诉机关只要好坏联系人的人所作的推辞法令责任的证词,是无法证明被告人黄某明知为假,仍成心要证人作假。而且,从案子的资料来说,除了莫某军、莫某平父子有好坏联系人的陈说之外,没有任何依听说过黄某明知为假,仍成心要证人作假。
2、从毅力要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具有作假的动机和实际或许性。
本案傍边,黄某与莫某平及莫某军一家人没有亲属联系;且莫家日子困难,律师事务地点本案一审也只收取了1000元的律师费,二审的律师费现在也无力交纳,两边也没有未来经济利益的约好,此所谓无利也;本案也仅仅一个很一般的刑事案子,并不是一个大案要案,律师即便辩解成功,也不能借此名声大噪,此所谓无名也。已然无亲无故,无名无利,律师何须冒危险去让证人作假,这不契合道理。而且,二审傍边,在没有与证人进行串连的前提下,黄某也通知证人出庭,以便能更好的让证人在法庭上进行作证,假设明知是假证,就没有必要证证人亲身出庭了,冒此危险了。所以说,黄某作假证的动机和实际或许性是不存在的。
(三)从客观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施行波折作证的违法行为。
1、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某平合谋作假,有一起的违法成心,这是确认实际过错。
本案傍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某平合谋作假,但没有任何依据标明二人在何时,何地,怎么商议作假的。而且,依照案子的实际,莫某军提出他与相关的证人到广东去打工,被告人黄某天然想到,也只能想到去找莫某军父亲了解是何人与莫某军一起云广东打工的相关状况了,这也正是律师实行责任,进行查询的表现。所以,不能由于依据被告人黄某去找过莫某平,并让其了解是何人与莫某军一起云广东打工的相关状况,就确认二人合谋作假。实际傍边,不扫除这一种或许,是莫某平找人作假,而证人乐意作假(实际上,证人禤恒峰与莫某军是街坊,证人张火莲是莫某军的堂姨),且被告人黄某并不知情,而让相关证人出具证词了。而且,在法庭上,证人禤恒峰清晰说莫某平一人去找他的,律师并没有去找过他,也是莫某平通知他,打工的时刻是“2006年8月到12月”,一起,也就不扫除莫某平事前与张火莲阐明打工的时刻是“2006年8月到12月”,所以,假设有合谋,合谋的并不是被告人黄某。所以,被告人黄某并不构成违法。
2、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二次写稿行为,是作假行为,这是确认实际过错。
本案傍边,被告人黄某的确给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作过草稿,可是,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词,并不是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所作过的草稿内容,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某峰所作草稿,关于到广东打工的时刻:2006年8月到12月,本来是空白的,这个时刻,也不是被告人黄某提出和确认的,关于证人禤某峰的身份状况,也是本来也是空白的,由于黄某在2008年2月8日一审开庭之前没有见过证人禤某峰,并不知道他的身份状况。所以,控诉机关指控说照抄,也是过错的。被告人黄某给证人张某莲所作草稿,是依据其问话内容构成了。从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来说,本案的证人文化程度较低,法令知识不高,他们不知道证人证词怎么出具,叫律师先写一个提纲或是草稿,再依据草稿出具证词,也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没有违背法令规则,法令也是答应的,也是律师供给法令协助和法令服务的表现,所以,不能由于依据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作过草稿,就确认是被告人黄某成心让证人出具假证;而且,从证词自身内容来说,也清晰的提示了证人作证的法令义务和作假证的法令责任,本案的证人也都是正常的成年人了,他们能够对证词内容进行修正的,也能够回绝作假证的,而他们假设明知是假证,依然出具、依然到会法庭作假,明显就与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无关了,应当由其自行承当作假证的法令责任。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指派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依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确认实际过错。
本案傍边,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依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被控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黄某所指派的作假行为,咱们以为这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过错。被告人黄某在并不知情的状况下,让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依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恰恰是律师实行辩解责任,供给法令协助和法令服务的表现。而且,事前,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并不谋面,何来指派之说。所以控诉机关的指控是确认实际过错。
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偷盗案一审出具的依据是虚伪证明,这是确认实际过错。
本案傍边,控诉机关在申述书傍边提出,关于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偷盗案一审出具的依据是虚伪证明,可是,依据一审判定,仅仅确认证人禤某峰的证词没有佐证,不足以证明莫某军没有作案时刻,并没有清晰确认这份证词是虚伪证明。所以,申述确认实际过错。
二、控诉机关确认本案违法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这是过错的,从依据剖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实际,由于其赖以确认的依据没有一起具有依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特点,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实际不清,依据不足。详细剖析如下:
依照我国刑事法令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精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悉数实际都是依据”,因此,一份有用的依据有必要一起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现结合刑事依据学的相关理论,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几个方面的依据进行详细剖析,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傍边,控诉机关供给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有依据的客观性因此不能具有依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因此不能确认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
本案傍边,控诉机关首要的、重要的据以定案的依据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都是当事人,由于与本案有好坏联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这些依据从侦办的视点来说,只能算是一种朴实的依据头绪,仅仅是一种头绪,唯此罢了,而从依据学的视点来说,它们并不是依据自身,因此也就不具有应有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也便是说,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现剖析如下:
(1)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四点:一是三人傍边,莫某平是莫某军的父亲,张某莲是莫某军的亲姨,禤某峰是莫某军的街坊,三人自身及与莫某军有人身亲属上的好坏联系,本能上也会为莫某军作假证。二是其二人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与诉讼成果有好坏联系,为了推辞责任,或许将责任强加于被告人黄某。三是莫某平、禤某峰和张某莲三人之间自身就有好坏联系,其证词天然对被告人黄某晦气。四是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在法庭上和公安机关互相敌对。
(2)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二点。一是程序违法(下面另作论说),二是莫某军在被告人黄某所作的四份笔录,特别在2008年1月2日的笔录傍边,在被告人黄某没有了解相关的案情、阅览檀卷和触摸证人之前,莫某军就清晰的阐明晰其间的2006年的二笔没有进行偷盗,其时,其本人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刻,也便是说,不存在被告人黄某先入为主,为莫某军摆脱,找人作假证的或许。
(3)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等其别人的证词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所谓的施行伪证的行为。
本案傍边,还有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几个证人,他们的证词仅仅证明晰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的触摸进程,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黄某施行所谓的伪证的行为。也便是说,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是事前明知是假证,又怎么“指派”证人作假证的。
2、控诉机关所供给的依据由于没有具有依据的合法性,在来历和形式上不契合法令的规则,违背法定程序,因此不具有依据的依据才能,不能对本案的证明目标进行完好而全面的证明。理由与实际如下:
(1)侦办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契合法令程序,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则 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查看院发现违法实际或许违法嫌疑人,应当依照统辖规模,立案侦办。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办完结的案子,应当做到违法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而且写出申述定见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人民查看院检查决议。本案傍边,莫某军偷盗案已在二审阶段,侦办现已完结,侦办机关在没有退回补充侦办的状况下,是不能对作为被告人的莫某军进行讯问的,不然,便是违背法定程序的,所获得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假设作为将莫某军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词供给,作应当制造询问笔录,奉告证人作证的法令责任,而不是讯问笔录,所以,这也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而且,从问话内容来说,基本上也是偷盗案的案子实际,也有很多诱供的痕迹的。所以,侦办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契合法令程序,用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词运用,也是违背法定程序,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的立案、侦办和申述不契合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则 对刑事案子的侦办、拘留、实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担任。查看、批准逮捕、查看机关直承受理的案子的侦办、提起公诉,由人民查看院担任。审判由人民法院担任。除法令特别规则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有必要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令的有关规则。第七条规则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精确有用地实行法令。本案傍边,关于被告人黄某而言,是以涉嫌辩解人波折作证罪,在侦办分段对其进行立案侦办的,直到侦办完结,移交检查申述,公安机关都没有改变罪名。可是,到了申述阶段,控诉机关却以伪证罪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申述,也便是说,关于被告人黄某的伪证罪,没有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却直接用涉嫌辩解人波折作证罪之名侦办的依据进行申述了,这明显是违背法定程序的,以此侦办的依据当然不能作为被告人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的定案依据。3、控诉机关所供给的依据资料不具有依据的关联性,因此对本案案子实际没有依据力,没有到达违法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要求,因此也不能确认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案子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违法实际的证明要求,也是作出有罪判定的详细规范,也便是依据的关联性和证明要求。本案傍边,控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上述的依据资料,而它们在依据学理论中归于直接依据的领域,在依据效能上它们仅仅机械地证明某一实际的部分而不能证明实际的全体。即:有证人在本案中作伪证。而本案证人而关于本案控诉机关指控的要害实际和悉数实际,即:伪证是被告人黄某和莫某平指派证人作出的虚伪证明。关于这一整个进程和悉数实际无法进行充沛的、的确的证明。所以,本案现有的依据底子就不能构成一个完好的证明链条和证明系统,没有到达依据确凿、充沛的刑事证明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违法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故不能对被告人黄某科罪量刑。
4、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明晰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实际。
在2008年1月2日黄某对莫某军的问话笔录傍边,莫就现已清晰提出2006年的二单偷盗不是他做的。这个时刻之前,被告人黄某就没有就案情触摸过莫某平或是其他证人,也不能存在与莫某平合谋,以作假证来为莫某军进行摆脱。也更不或许让莫某军说在2006年6月到12月在广东打工,然后,没有作案时刻。所以说,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明晰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实际。
所以,咱们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以实际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司法主旨,对控辩两边所供给的悉数依据,依法检查,公平采信。
三、本案被告人黄某辩解作业忽略,不应当以违法论处。
在刑事诉讼傍边,辩解方与控诉方是敌对一致联系,那便是虽然咱们别离处在互相敌对的立场上,互相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无法一致的不合,可是,不管怎么,咱们所寻求的刑法价值却是一直一致的,便是“三点一线”,也便是控诉方、辩解方、审判方,也便是查看院,辩解律师、法院这三个方面,在悉数以实际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前提下,在确保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实际,赏罚违法分子的一起,更应当重视罪罚适当,确保违法的人遭到法令规则的相应的刑事追查。确保不违法的人不被追查法令规则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异曲同工,一起保护法令的庄重和法令的正确施行。这也是刑事辩解的悉数含义和中心价值地点。本案傍边,被告人黄某在收取菲薄的律师费之后,尽职尽责,为被告人查询搜集罪轻的依据,也是其实行辩解责任的充沛表现。而他由于辩解作业忽略,没有到实地去查询复核,导致依据失实,这也是与成心假造依据是有实质的差异的,不应当以违法论处。请法庭明辩是与非,罪与无罪。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波折作证罪是确认实际过错、适用法令不妥,依据不足、且违背法定程序。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契合波折作证罪的违法构成,依法不构成违法,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保护律师的权力,便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对律师权力保护的越多、越好和越完善,就越给彰现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法令的文明和前进。本案的审判成果,将会对梧州市,及至整个广西的刑事辩解作业发生严重而深远的影响,所以,相同作为一名律师,相同作为一名辩解人,在这庄重的法庭上,在这耀眼的国徽下,在这公平的天平下,咱们满怀着敬重法令庄重和期盼司法公平的心境,恳请人民法院详查明察,分清是非,及时处理,公平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法令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上述辩解定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沛的考虑和采用。
假造依据是归于法令所制止的行为,假造证言、证物对案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所以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分就要求证人对依据实在性作出确保。假设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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