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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8:15
刑事诉讼傍边,通常是被分成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再审程序的。不同的程序之下,适用的法院、审级以及案子都是不一样的。今日,咱们就一同说说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规模是怎样的。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规模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子。
适用的法院并无明确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则的“底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能够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则看,只要底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等级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底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向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而,底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适用的审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确定第一审现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时,虽然仍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2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从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许第二审中的某些过错,或许为确保死刑案子的质量而建立的,它的法令性质和使命决议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 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废止)的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包含以下几种状况:
(1)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案子,
(2)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3)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4)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根本犯罪现实没有贰言。一般来讲,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底层法院,一起都是关于一些比较简单、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也认罪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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