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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6:16
作为一项独立的案子类型,建造工程胶葛案子出现专业性强、法令联系杂乱、审理难点多、与社会安稳联系密切等特色,而建造工程合同便是其间最高发且最根底的难点问题。
本文由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编撰,梳理了有关建造工程合同效能的承认问题以及合同无效景象下的审理思路。其间包含建造工程的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合同无效景象,承认思路,无效的几种法令结果,协助各位同仁在实务操作中逐个击破争点。
建造工程合同无效的景象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施行的;(2)约束民事行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3)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4)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5)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法》第52条规则,合同无效的景象有:(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这是衡量合同无效的一般意义上的规则,对一切品种的合同均适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相同适用上述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首要会集在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两方面。
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则,承认无效:“(一)承揽人未取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许中标无效的。"第4条规则:“承揽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从上述法令及司法解说的规则来看,建造工程合同是否有用,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求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承认。在审理案子时,应当首要从上述几个条件人手,逐个对照,承认合同的效能,只要正确地承认了合同效能,才干正确地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归纳考虑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特色和实践状况,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首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修建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联系到当事人的履约才干、施工质量等,因而,对主体资历的承认应列为合同效能承认的首位。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等级资质要求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我国《修建法》第13条规则:“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检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从事修建活动。”该条文清晰制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缔结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修建法》的上述规则,只要具有相应法令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历与建造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个人或许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这一类型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归于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领域。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条的前2项都是针对合同主体所作的规则。
司法实践中,有适当一部分施工合同由天然人与发包方所签定,因为天然人均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类合同当然应承认无效。这些案子多发作在一些个人的室内装饰合同中,一些当事人需求装饰自己的房子,为节约本钱而托付某些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来进行施工,并且两边仅以口头约好的方法来实行合同,所以在履约中较易发作胶葛。
(二)违法招标、招标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或许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许中标无效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在招招标方面,这一点在案子审理中较易被疏忽,因为现在并非一切的建造工程都需求招招标,所以当事人世签定了建造施工合同,若疏忽了招招标环节,则易发作合同效能的差错承认问题,所以在审理中要娴熟运用招标招标法的相关规则。《招标招标法》第3条规则:“在以下建造项目包含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有必要进行招标:
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
2.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
3.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
从上述规则来看,需求进行招招标的建造工程项目仅限于几个特别的类型,因而对这些规则而言,也较易把握。别的,《招标招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则了导致中标无效的6种景象,这些景象首要存在于招招标进程中招招标人相互勾结、招摇撞骗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也必定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招标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招标的方法缔结。招标、招标方法是缔结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本方法。
违法招标、招标导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分很多种景象,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招标人走漏标底的;招标人勾结做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单个招标人歹意勾结,内定招标人的;国家重点建造项目及大型建造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招标单位少于两家的。这些导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能够归归于诈骗、歹意勾结、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等,以上述方法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均归于无效合同。
(三)违法分包、转包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修建法》第24条规则,制止将修建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有关于制止违法分包、转包的规则。违背上述规则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分包、转包行为,《修建法》第28条规则,制止承揽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一些承揽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揽的工程分解成各部分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这种行为实践上构成了肢解分包;或许承揽人将其所承建的一切工程都转包给别人,形成了转包行为。在案子审理进程中,要检查清楚签定建造工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整个建造工程中的位置,承认正确的发包方、承揽方、分包方、转包方等,以便正确承认合同效能。
对承揽人的转包、分包行为怎么正确界定,《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对此作了专门规则。该法令第78条规则,本法令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造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揽单位的行为。建造工程中能够分包,但不得违背法令的有关规则。依据上述法令的规则,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造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未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建造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结的;(3)施工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造工程再分包的。
从上述法令条文来看,违法分包行为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揽人完结的建造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揽人;承揽人未经发包人赞同,将自己承揽的工程悉数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揽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分包给第三人;承揽人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揽人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
除了违法分包外,不合法转包也一直是建造工程实务中比较遍及的现象。《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78条第3款规则:“本法令所称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别人承揽的行为。"因而转包的界说能够归纳为,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第三人承揽的行为。其特征为:(1)转包人不实行建造工程合同悉数职责,不实行施工、办理、技能指导等技能经济职责。 (2)转包人将合同权力与职责悉数转让给转承揽人。
在工程被违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联系,其本质特点是,转包人不实行原合同中悉数的建造工程使命,而由转承揽人完结原合同中约好的悉数建造工程使命,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联系的前提下,转承揽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接受建造工程后并不建立项目部,也不派驻办理人员和技能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办理和技能指导。法官在审理案子时,假如核实查清进行实践工程建造的单位不是承揽人而是承揽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揽人也没有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部,也未在施工现场派驻办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现场办理和技能指导,施工现场的办理人员和技能人员均隶归于承揽人以外的第三人,则根本能够承认承揽人的行为为不合法转包。
(四)关于垫资条款的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6条规则:“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好,承揽人恳求依照约好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撑,可是约好的利息核算规范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部分在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好的,依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好,承揽人恳求付出利息的,不予支撑。”法官在审理触及垫资问题的案子时,首要应对合同效能进行断定。只要在断定合同是否有用的根底上,才干正确审理好垫资胶葛。在触及建造工程合同无效时,假如该合同没有实行结束,两边当事人即发作胶葛,而在诉讼进程中,两边均要求持续履约的,法官应当要求两边先修订原先的无效合同,使之变为有用;如对已无实行或许和实行必要的无效合同,则应当对已投入部分进行审计,然后依据审计定论以无效准则来进行断定。若合同有用,则应按上述司法解说第6条之规则,遵照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好,有约好利息的,按利息判定,无约好利息,则对当事人建议的利息丢失不予支撑。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
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自合同建立时起就无效,而不是从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时起无效;即便当事人在过后予以追认,也不能使这类合同收效。一旦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合同联系不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当原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职责,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令结果。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相同如此。当然,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合同职责,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其他民事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则:“民事行为被承认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我国《合同法》第58条也作了相似规则。这样规则的依据便是不当得利和缔约过失两种职责。返还产业依据不当得利,补偿丢失依据缔约过失。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法令结果也不破例,但也有其共同的当地,即依据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产业的处理和一般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揽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对上述法令和司法解说的规则,咱们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缔结后没有实行前被承认无效的处理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在没有实行前被承认无效的,两边当事人均不能再持续实行。此刻,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便依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差错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丢失,两边均有差错的,依照差错巨细承当相应的职责,已取得产业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偿职责的承认要契合三个构成要件:榜首,危害现实存在。所谓危害现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丢失。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危害现实负举证职责,假如受危害一方对其丢失不能举证证明,则对其要求差错方承当补偿职责的恳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撑。一般状况下,实践丢失包含签定和实行合同进程中所受的丢失,如为合同签定以及实行施工所做的出场预备、所进行的投入等。第二,当事人存在差错。在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差错的表现方法有多种方法,如违背现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在招招标中采纳违法的手法等。在承认当事人有差错时要注意三种状况:一是两边均有差错时,应判令当事人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不能简略地进行差错相抵;二是一方有差错时,除了自行承当其丢失外,还要承当无差错方的实践丢失;三是两边成心或一方成心缔结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形成的丢失只能由自己承当。即便两边遭受了丢失,任何一方也不得恳求对方补偿丢失。第三,差错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该危害现实是由当事人的差错所引起的。
(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好的工程现已开工但没有完工时被承认无效的处理
这种状况较上一种状况杂乱。在审理中,咱们以为一般依照下列准则处理:
榜首,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应当当即中止实行。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两边均不能再依照合同约好实行。
第二,康复原状或折价补偿。依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准则,当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应采纳的康复原状从外表而言,应该是施工方现已完结的部分工程应该撤除,建造方付出的工程款应该由施工方返还。但在具体操作中,咱们不或许简略地依照上述准则判令返还,应区别不同的状况处理。
一是已完结部分工程质量低质,无法补偿质量缺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准则比较合理,现已完结部分工程应该撤除,建造方付出的工程款应该返还。
二是已完结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许能够以较小的价值补偿工程质量缺点的,应该折价补偿。假如仍依照撤除工程、返还工程款的方法处理,过于机械,会形成人为糟蹋。在实践中折价补偿便是将完结建造工程归建造方一切,施工方所付出的劳作由建造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依照合同约好的工程价款份额折价,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的规则,依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好付出相应的工程价款。
三是建造工程严峻违背规划,在不应该建造的区域或时刻规模进行建造,这样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不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该撤除所建工程和返还所付出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1)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发包人恳求承揽人承当修正费用的,应予支撑;
(2)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承揽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该条文关于未实行结束的无效合同相同适用。
第三,补偿丢失。丢失首要包含为预备签定、实行合同开销的费用和签定以及实行合同进程中开销的费用,包含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但这儿仍需求辨明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已建工程应该撤除,而建造方存在差错的,建造方对自己的丢失自傲,一起应该补偿施工方施工工程中付出的人工费、资料费等实践开销费用;假如是施工方存在差错的,施工方对自己的丢失自傲,一起要补偿建造方资料费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两边都有差错的,按差错巨细各自承当相应补偿职责。二是已建的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能够补偿工程缺点时,这时的补偿规模就仅限于工程资料和人工外的实践开销费用和修理费用,依然依照差错巨细和份额承当职责。
(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后被承认无效的处理
此种状况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条和第3条的规则处理。该司法解说第2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揽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第3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发包人恳求承揽人承当修正费用的,应予支撑;
(二)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承揽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因建造工程不合格形成的丢失,发包人有差错的,也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依据上述规则,咱们以为,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后被承认无效的处理方法是:
榜首,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建造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好付出施工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查两边的其他相应法令职责,不然这种状况就和有用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任何区别了。
第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要分两种状况给予不同处理:
一是修理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建造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建造方工程款,但建造方应承当相应的修理职责,或自己修理,或担负建造方修理费;
二是修理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建造方不付出施工方工程款,对此丢失由施工方自行承当。一起依照两边的差错及差错巨细对其他丢失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这儿的其他丢失包含签定、实行合同和合同被承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撤除质量不合格的修建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资料费等。
(四)修建工程施工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假如该合同归于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景象的,应收缴产业
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则:“当事人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因而取得的产业收归国家一切或许返还团体、第三人。”咱们以为,关于应收缴产业的规模应该是当事人因缔结、实行无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许赢利,这是由无效合同的法令性质所决议的。无效合同最根本的法令结果便是康复原状,康复到合同签定曾经的状况,当不能康复时就要折价补偿,当发生其他丢失时就要依照差错承当补偿职责。依据此,当该合同归于危害国家利益时,所取得的利益应收缴归国家一切;假如是危害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则其所取得的利益应返还团体和个人。因而,收缴的产业规模应约束在所获利益或赢利,不能扩大到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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