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江波、姚磊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4:48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江波,男。托付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托付代理人蒋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林德荣,该公司股东。托付代理人杨健军,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刘巍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德荣,男。第三人赵庆茹,女。托付代理人林德荣,男。原告刘江波与被告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雅舍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12月12日,雅舍公司对刘江波提起反诉。2006年1月25日,本院依法追加林德荣、赵庆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005年6月14日,姚磊为与雅舍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胶葛一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该院以(2005)青民二(商)初字第903号予以立案。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归于专利权胶葛为由,将该案移交本院处理,2005年12月26日,本院以(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予以立案。2006年4月3日,本院以本案与(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案子在现实及法令适用方面具有关联性,应当并案处理为由,裁决吊销(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案子,将该案所涉胶葛并入本案中持续审理。嗣后,雅舍公司对姚磊亦提起反诉。2006年4月27日,本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江波托付代理人张秀华,姚磊托付代理人蒋瑛,雅舍公司托付代理人杨健军、刘巍嵩,林德荣、赵庆茹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刘江波诉称:刘江波、林德荣、赵庆茹系雅舍公司股东。2004年12月31日,雅舍公司构成《股东会抉择》,雅舍公司向刘江波购买其享有的7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03231260。1、ZL03231902。9、ZL03231698。4、ZL03231699。2、ZL03231259。8、ZL03255714。0、ZL200320107856.6),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97万元,其间刘江波取得400万元,姚磊取得5,696,901.47元,林德荣取得273,098。53元。上述7项专利权自该抉择收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转至雅舍公司一切。2005年3月30日,雅舍公司再次构成《股东会抉择》,由雅舍公司承当上述7项专利转让费用,并依据雅舍公司需求随时转让专利。2005年6月10日,刘江波依据雅舍公司要求将ZL03231259.8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案外人陈国勤,其他6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均转让给雅舍公司。但雅舍公司至今未能付出相关专利转让费用。刘江波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承认2004年12月31日《股东会抉择》及2005年3月30日《股东会抉择》有用;2、雅舍公司付出专利转让款400万元;3、雅舍公司承当专利转让费2,400元。本诉原告姚磊诉称:姚磊原系雅舍公司股东。2004年1月8日,雅舍公司原股东刘江波、姚磊、林德荣签定的《股东协议书》约好:刘江波和姚磊以现存雅舍公司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和一切知识产权折合600万元,林德荣以新投入300万元,算计1200万元,在2004年3月30日之前完结雅舍公司增资及工商改变手续。2004年2月18日,刘江波、林德荣、姚磊签定《专利授权运用协议书》约好刘江波将自己名下的专利授权雅舍公司独家运用,运用期限10年。2004年12月31日,雅舍公司的现任股东刘江波、林德荣、赵庆茹构成《股东会抉择》,约好由雅舍公司向刘江波购买上述7项专利权,总计价款997万元。其间刘江波取得400万元、姚磊取得5,696,901.47元、林德荣取得273,098。53元,并经过个人来往科目核算。2005年5月19日,因雅舍公司在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刘江波、姚磊等虚伪增资胶葛,姚磊得知系雅舍公司未办好上述7项专利权的转让手续,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承认2004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抉择》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