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登记费的标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0:34依据企业挂号办理法规的规则,企业请求挂号注册时,应向挂号主管机关交纳挂号费,这是请求人应该实施的一项责任,也是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概归入国家财政预算办理。它首要用于企业挂号办理的事务开支,并实施“以收抵支”的办理办法。
1.开业挂号费规范
(1)企业法人(包含具有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挂号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交纳;注册资金总额超越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越的部分按0.5%交纳;注册资金总额超越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越的部分不再交纳。开业挂号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建立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分支组织,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许建立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挂号费人民币300元。
筹建企业挂号费人民币5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包含港澳台企业和华裔、港澳台同胞举行的合资、协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挂号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交纳;注册资本总额超越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越部分按0.5‰交纳;注册资本总额超越一亿万人民币的,超越的部分不再交纳。开业挂号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组织和办事组织开业挂号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揽工程的外国(区域)企业开业挂号费,以承揽合同额核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挂号费规范履行。
外国(区域)企业来华承揽经营办理的,挂号费按办理年限累计的办理费的5‰交纳。
来华协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挂号费:属勘探、开发期的,交纳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挂号费规范履行。
协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揽商,以合同承揽额核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挂号费规范履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建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挂号费规范履行。
(3)外国(区域)企业在华建立常驻代表组织挂号费人民币600元,延期挂号费人民币300元。
(4)外国(区域)企业在华请求其称号挂号,交纳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请求其称号挂号,交纳人民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