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益不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2:38【关键字】破产清算承认破产债务
【案情简介】
原告:江西省员工稳妥合作会
被告: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5日,合作会与中关村证券签定了《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约好中的相关内容为:合作会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托付中关村证券从事出资国债事务,托付期限为1年,即2003年9月15日至2004年9月15日,托付期间中关村证券不得用合作会专户上的国债作任何事务的质押担保,中关村证券应在托付期限中止日之前将所出资国债变现,并将悉数国债出资资金及出资收益划给合作会指定账户,如中关村证券未能如期付出,则中关村证券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剩下资金总额每天万分之三向合作会付出滞纳金,中关村证券许诺在合同期内进行国债生意,并在授权期满后中止进行生意操作,因中关村证券违约、违规及违背本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合作会的利益,中关村证券承当补偿职责。
同日,合作会与中关村证券签定了《<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好中的相关内容为:中关村证券承受合作会托付国债出资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中关村证券可依据商场行情当令进行国债生意;托付期内中关村证券付出合作会出资国债的年收益率为,合作会出资收益超出8.2%的部分作为中关村证券的出资参谋费,合作会出资收益缺乏的收益时,缺乏部分由中关村证券补足;依据商场状况,中关村证券有权提早退回所承受的托付资金,但须提早10天以书面方式告诉合作会,提早偿还金钱的收益率仍按原约好收益率8.2%与实践天数核算;违约方每日按剩下金额的万分之五付出违约金;本协议如与《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中的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触及事宜,两边均遵循《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好实行。
因为中关村证券在运营中严峻违法违规,存在巨大运营风险,中关村证券于2006年2月24日进行行政整理和保管。2006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中关村证券及时上缴各类许可证,在证券类财物转让后处理中止买卖、结算等相关事项,约束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力,由行政整理组整理产业、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等。随后,合作会向中关村证券行政整理组申报的债务为16221920元,其间本金1060元,收益5621920元。2007年9月7日法院裁决赞同立案受理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账。2007年12月25日,中关村证券破产管理人承认尚欠合作会托付购买国债的本金人民币1060万元。
原告合作会诉称:一、中关村证券仅承认合作会的本金,而对合作会的资金丢失不予承认,这与现实不符。二、依据合同法,中关村证券对合作会的资金丢失不予承认是过错的。恳求法院判令:一、依法承认合作会资金丢失费为4113600元(2003年9月15日至2007年9月7日);二、中关村证券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中关村证券辩称,《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及《<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补充协议》应当确定无效,两边约好了8.2%的高收益,这种行为实践是以获取高收益为意图,契合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规则,归于无效合同,故中关村证券应返还合作会本金,而不应当付出丢失。恳求驳回合作会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依据原告合作会的诉讼建议和被告中关村证券的辩论定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合作会建议资金丢失费人民币4113600元是否应被中关村证券管理人承以为原告合作会的债务。依据原告合作会与被告中关村证券签定的《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及《<托付出资国债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约好,两边当事人形成了托付理财的法律关系。依据协议书的约好和两边当事人的到庭陈说,协议中约好的出资国债年收益率应为8.2%。协议中有关“中关村证券应在托付期限中止日之前将所出资国债变现,并将悉数国债出资资金及出资收益划给合作会指定账户;合作会出资收益超出8.2%的部分作为中关村证券的出资参谋费,合作会出资收益缺乏的收益时,缺乏部分由中关村证券补足”的约好归于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应归于无效条款,两边均应承当相应的缔约过错职责。因该保底条款乃托付理财合同之中心条款,为当事人缔约意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均环绕该条款打开,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本案项下的协议无效,因上述协议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