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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5:11

风险品的特性决议了风险货品运送的主体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条件,不然极有可能在运送途中发作损害公共安全的严重事端,而不仅仅是货品及运送工具的丢失问题,因此风险货品运送合同有必要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能条件的运送主体与风险货品邮寄人之间签定。根据我国法令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则,风险品邮寄人应承当比一般货品邮寄更多更严峻的法令职责,须实施更多的法定职责,即邮寄人有必要向有资历的运送单位处理邮寄,将风险品妥善包装,作出风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风险品称号、性质和防范办法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的《风险化学品安全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则,通过公路运送风险化学品的,邮寄人只能托付有风险化学品运送资质的运送企业承运;第四十一条规则邮寄人邮寄风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阐明运送的风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损害、应急办法等状况。
1994年交通部发布的《路途风险货品运送处理规则》明确规则,货品邮寄人有必要向有资历的运送单位处理邮寄,有必要在邮寄单上填写品名、包装办法及运送中的注意事项,并规则未按以上规则处理邮寄的,由此发作运送事端由邮寄人承当悉数职责。
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则,风险品邮寄人应“依照国家有关风险物品运送的规则对风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风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风险物品的称号、性质和防范办法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我国对风险化学品运营出售实施答应准则。运营企业主管人员和事务人员有必要通过专业培训。强英公司作为专业运营化学风险品的贸易公司,毋庸置疑是知晓上述规则的,但其在与承运人李某签定运送合一起,却未审核承运人的承运资质、未按规则奉告货品性质及运送中的注意事项、未依照国家有关风险物品运送的规则对风险物品妥善包装,其差错是严重的。
[案情]
原告强英公司是专业运营电石和其他化学风险品的公司,被告李某系个别货运车主,其车(轿车消费借款置办)上户在被告三友公司名下。李某及三友公司均无承运风险物品的资质,且三友公司并没有展开货运事务。 2004年5月5日,强英公司负责人打电话与李某联络,约好由李某拉运电石一车,运价按每吨500元核算。5月9日,强英公司经工商行向李某异地汇款8千元作为预付运费,同日李某装载了包装为编织袋散包装的电石24.27吨拉往南通(还有一车亦受雇原告运载电石同行)。
路上遭遇阴雨气候,李某对承运电石采取了苫布隐瞒等办法。5月12日清晨,李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查看。查看过程中,电石忽然爆破并起火自燃,将李某掀下车,致脚骨骨折。李某打电话报警,消防队抵达后,因交通堵塞,救活用的砂石等无法运达,无法扑救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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