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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6:36
导语:《行政复议法》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请求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或许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等行政强制办法决议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历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的;
(五)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八)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历证等证书,或许请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力、产业权力、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行的;
(十)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许最低日子保证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就税务行政复议来说,《税务行政复议规矩(暂行)》规矩,复议机关受理请求人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包含承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以及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责任人、受税务机关托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
1.书面告诉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冻住存款;
2.扣押、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免除保全办法,使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办法:
1.书面告诉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资产和违法所得;
3.中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许答复的行为:
1.不予批阅减免税或许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交还税款;
4.不予颁布税务挂号证、出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据和出具收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同意延期缴交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撤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中止出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或许不依法承认交税担保有用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告发奖赏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矩(暂行)》规矩,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矩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矩的检查请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分的规矩;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矩;
(三)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的规矩;
(四)当地公民政府工作部分的规矩。前款中的规矩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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