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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与晚育假是否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2:22

产假延伸为与世界接轨,晚育假并未撤销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法令(征求定见稿)》规则,参照世界劳动安排条约的规则,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难产的,添加难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2周。此次法令修订还细化了流产假日,规则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的,享用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的,享用不少于6周的产假。
大众忧虑:因为该法令未触及对晚育产假的规则,大都网友质疑是否意味着撤销晚育假日,“新法令产假添加力度有限,关于晚育女职工而言反而是缩减了假日。”有不少人这样以为。
【威望解读】全国总工会起草修订的《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法令》是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视点动身,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世界标准,决定将产假添加至14周。关于晚育假日的规则并不归于劳动保护法令拟定的领域,应该由计划生育部分作出具体规则”丁大建介绍道,“在《定见稿》中不触及晚育产假规则并不意味着撤销。
此次产假延伸意在与世界标准接轨,在14周的产假基础上,计划生育等相关部分以及各个单位能够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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