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售为目的盗挖城市道路两旁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6:09
实践中,以出售为意图,盗挖城市道路两旁价值较大行道树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较大不合。一种观念建议构成盗伐林木罪;另一种观念以为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归于盗伐林木罪的目标,应定性为盗窃罪。经研讨,笔者拥护后一种定见,但在详细理由上不敢苟同。
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是差异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许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目标仅包含森林法规则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区中的大片森林,城市行道树是美化树木,不归于盗伐林木罪行中的“森林树木”,也不归于盗伐林木罪行中的“其他树木”的领域。2000年1月国务院拟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立法施行法令》第二条第三款清晰规则,林木包含树木和竹子。可见,相关森林法令法规中“林木”的外延比较广泛。行道树是专门栽培于道旁的树木。1987年9月5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处理盗伐、滥发林木案子使用法令的几个问题的解说》对林区和非林区规则了不同的入罪树木数量,对非林区林木规则了较林区林木低的入罪门槛,城乡道旁等非林区的行道树、别人自留上的成片林木能够成为盗伐、滥发的违法目标。尽管该解说已被废止,但其对盗伐、滥伐违法目标规模的规则仍然值得学习、参阅。城市行道树作为城市美化有机组成部分,一起遭到相关法令法规的维护。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则:“采伐林木有必要请求采伐许可证,依照许可证的规则进行采伐”《城市美化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采伐城市树木,有必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补植树木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措施。”该法令进一步清晰,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修剪或许采伐城市林木,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该项规则为对私行修剪或许采伐城市树木行为追查刑事责任供给了行政法上的指引。
由上述规则可知,行道树归于“其他林木”的领域,能够成为盗伐林木违法的目标,因而,仅从行道树的视点,不能确定本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这儿评论的行为是盗挖,而非盗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实践中,针对树木的盗取行为一般有三种景象:一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砍下后占为己有;二是将别人现已伐倒的树木,或将现已采挖离地的活体树木直接窃为己有;三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挖出后占为己有,坚持树木的活体性。第一种是典型的盗伐,除了盗伐自留地的零散树木,都归于盗伐林木罪调整的规模。第二种景象《最高院关于审理损坏森林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现已做出清晰规则,以盗窃罪科罪处分。第三种景象与前两者不同,系盗挖。盗伐与盗挖存在显着差异:一是行为方法不同。二是行为成果不同。伐后树木必定逝世,而挖的意图是移走栽种的树木。三是行为实质不同。伐的行为直接导致活立木的逝世,行为施行当场就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形成损坏。而挖的行为尽管也或许因为采挖水平、后期环境、维护技能等要素终究导致树木逝世,形成与伐的行为相似的成果,但这种成果是非典型的,并且跟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机械制造、林木维护水平日益提高,这种成果会越来越少,所以伐和挖对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形成的影响存在实质的差异。
盗挖行为侵略的客体首要是产业权利和环境资源
盗伐林木罪被列在刑法波折社会办理次序中的“损坏环境资源维护”一节,是鉴于活体树木对人类的特别奉献,国家给予特别维护。盗伐行为形成的损坏不可逆转、无法康复,所以其终究必定会损坏生态环境。而盗挖行为,尽管在必定程度上违背了有关城市美化办理制度,但毕竟未完结树木生命,没有对生态环境形成无法挽救的成果,因其行为损害最首要表现在损害了树木所有人的产业所有权。跟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日益注重,花木价格在美化热潮中逐年攀升。活体树的价值不能再简略地以木材的体积数量来衡量,树木的宝贵程度和功效、美化工程的特别要求、树木的生熟等要素更多地被归入考虑规模。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活体树木自身的经济价值,而不是作为木材所表现的价值,施行违法违法活动,行为人片面上寻求的和行为终究完成的都是活体树木的经济价值,而非立木的经济价值,其行为损害首要表现在对树木所有人的产业所有权的损害。故,应当以盗窃罪对行为人进行处分。
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是差异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许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目标仅包含森林法规则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区中的大片森林,城市行道树是美化树木,不归于盗伐林木罪行中的“森林树木”,也不归于盗伐林木罪行中的“其他树木”的领域。2000年1月国务院拟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立法施行法令》第二条第三款清晰规则,林木包含树木和竹子。可见,相关森林法令法规中“林木”的外延比较广泛。行道树是专门栽培于道旁的树木。1987年9月5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处理盗伐、滥发林木案子使用法令的几个问题的解说》对林区和非林区规则了不同的入罪树木数量,对非林区林木规则了较林区林木低的入罪门槛,城乡道旁等非林区的行道树、别人自留上的成片林木能够成为盗伐、滥发的违法目标。尽管该解说已被废止,但其对盗伐、滥伐违法目标规模的规则仍然值得学习、参阅。城市行道树作为城市美化有机组成部分,一起遭到相关法令法规的维护。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则:“采伐林木有必要请求采伐许可证,依照许可证的规则进行采伐”《城市美化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采伐城市树木,有必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补植树木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措施。”该法令进一步清晰,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修剪或许采伐城市林木,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该项规则为对私行修剪或许采伐城市树木行为追查刑事责任供给了行政法上的指引。
由上述规则可知,行道树归于“其他林木”的领域,能够成为盗伐林木违法的目标,因而,仅从行道树的视点,不能确定本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这儿评论的行为是盗挖,而非盗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实践中,针对树木的盗取行为一般有三种景象:一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砍下后占为己有;二是将别人现已伐倒的树木,或将现已采挖离地的活体树木直接窃为己有;三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挖出后占为己有,坚持树木的活体性。第一种是典型的盗伐,除了盗伐自留地的零散树木,都归于盗伐林木罪调整的规模。第二种景象《最高院关于审理损坏森林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现已做出清晰规则,以盗窃罪科罪处分。第三种景象与前两者不同,系盗挖。盗伐与盗挖存在显着差异:一是行为方法不同。二是行为成果不同。伐后树木必定逝世,而挖的意图是移走栽种的树木。三是行为实质不同。伐的行为直接导致活立木的逝世,行为施行当场就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形成损坏。而挖的行为尽管也或许因为采挖水平、后期环境、维护技能等要素终究导致树木逝世,形成与伐的行为相似的成果,但这种成果是非典型的,并且跟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机械制造、林木维护水平日益提高,这种成果会越来越少,所以伐和挖对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形成的影响存在实质的差异。
盗挖行为侵略的客体首要是产业权利和环境资源
盗伐林木罪被列在刑法波折社会办理次序中的“损坏环境资源维护”一节,是鉴于活体树木对人类的特别奉献,国家给予特别维护。盗伐行为形成的损坏不可逆转、无法康复,所以其终究必定会损坏生态环境。而盗挖行为,尽管在必定程度上违背了有关城市美化办理制度,但毕竟未完结树木生命,没有对生态环境形成无法挽救的成果,因其行为损害最首要表现在损害了树木所有人的产业所有权。跟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日益注重,花木价格在美化热潮中逐年攀升。活体树的价值不能再简略地以木材的体积数量来衡量,树木的宝贵程度和功效、美化工程的特别要求、树木的生熟等要素更多地被归入考虑规模。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活体树木自身的经济价值,而不是作为木材所表现的价值,施行违法违法活动,行为人片面上寻求的和行为终究完成的都是活体树木的经济价值,而非立木的经济价值,其行为损害首要表现在对树木所有人的产业所有权的损害。故,应当以盗窃罪对行为人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