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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2:55
冒充注册商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其出产、制作、加工、拣选或许经销的产品或许对其供给的服务项目上选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或许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产品或许供给的服务与别人的产品或许供给的服务差异开来的,具有显着特征的可视性标志。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选用注册准则,即按请求注册的先后来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请求商标注册,商标权就颁发谁。由于选用注册准则,只要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维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维护之列。在我国,依照不同的规范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商标运用的目标来看,我国商标可分为产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依照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色彩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注册请求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品种,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依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则,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只包含产品商标,不包含服务商标。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详细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依据商标法的规则,商标一切人能够答应别人在其产品上运用其注册商标。未经答应,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包含以下详细景象:行为人从未取得过注册商标一切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答应。即商标一切权人未在任何时刻以任何方法答应行为人运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尽管从前取得过注册商标一切人的运用答应,但在答应运用合同规则的运用期限届满后,依然持续运用注册商标一切人的商标;行为人尽管从前取得注册商标一切人的运用答应,但由于被答应人不能确保运用该商标的产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答应合同提早免除,行为人在合同免除后依然持续运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尽管取得了注册商标一切人的运用答应,但逾越答应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规模运用;行为人尽管取得了注册商标一切人的运用答应,但逾越答应运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规模运用。
(2)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归于冒充商标行为。详细来说,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包含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
③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可是刑法第213条只是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则为违法,对其他三类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因而区别“同一种产品”与“相似产品”、“相同商标”与“附近似商标”关于精确确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关于同一产品的确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则,应依照产品的质料、形状、功能、用处等要素以及习气来判别,同一种产品一般指称号相同的产品,或称号虽不相同但所指的产品是相同的产品。有些产品的质料、外观不相同,但从顾客状况考虑,在实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产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处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归于同一产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处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归于同一产品。因而,同一种产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彻底相同的相同产品。我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向运用自己制定的《产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一切产品依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产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罗列的产品。可是从1988年11月开始运用《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尼斯协议》所规则的《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表把产品分为34类,服务项分为8类,合计42类,这不能作为判别同一种产品的规范,而只能作为参阅,由于从消费的视点动身,同一类别中有十分显着的不相相似的产品,如第一类中的拍摄用化学品和肥料。所谓“相同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附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法等视点进行详细确定。所谓“运用”是指“在产品上的运用”。一般来讲,商标在产品上的运用应理解为在产品自身或产品的包装上的运用。因而,运用商标的产品应当不只包含进入市场的产品,也包含为出售而贮存、运送、展览的产品。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第3条的规则,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依据这一规则,商标的运用还应包含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冒充注册商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其出产、制作、加工、拣选或许经销的产品或许对其供给的服务项目上选用的,由文字、图
(3)情节严重。依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第61条的规则,冒充注册商标罪之“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①个人冒充别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冒充别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冒充别人驰名商标或许人用药品商标的;
④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
⑤形成恶劣影响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而成心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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