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大春 舒卫 鲍俊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0:09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宿中刑终字第00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志珍,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 ,小学文化,农人,原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现在该县沭乡镇租房寓居。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人,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
原审被告人舒卫,男,20岁,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小学文化,农人,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鲍俊培,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志珍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舒卫、鲍俊培犯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一案,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定。张志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问询原审自诉人,讯问原审被告人,以为事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判定确定:自诉人张志珍与其老公舒正来于1991年11月21日经法院调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间房子等归张志珍一切。其时,长子舒大春已成年,次子舒卫随张志珍日子。2001年11月,自诉人张志珍经人介绍与该县马厂镇退休教师赵玉善成婚。婚后,自诉人张志珍将老公带回家中寓居。尔后,张志珍配偶常与其儿子舒大春、舒卫及儿媳妇发作对立和喧嚷,自诉人张志珍配偶搬出到沭城租房寓居。2001年5月10日,自诉人张志珍回扎下镇家中,再次与其子舒卫发作争执,争执中舒卫用砖头砸伤自诉人张志珍右手中指。自诉人张志珍以为舒卫的行为系被告人鲍俊培指派,即到鲍俊培处与鲍俊培及其妻发作冲突,吵打中自诉人张志珍受伤。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审自诉人张志珍陈说,原审被告人鲍俊培、舒大春、舒卫陈说,证人蒋云霞证言,证人鲍俊平、张志芳证言,证人陈永香、孙云证言,证人张志香、舒正山、胡玉芳、张宜兰、王兆富证言,证人舒正奎、舒润美证言,成婚证等。原审判定以为,依据现有依据,确定三被告人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依据不足,故判定三被告人无罪。
张志珍上诉称,三被告人强逼自己与老公离婚,其行为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一审判定过错,恳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辩称,我一向支撑母亲再婚,从未打过、骂过她,更不会强逼其离婚。
原审被告人舒卫辩称,因为她不给我吃喝,把我赶出去,拿砖头追我,我气愤才用砖头砸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