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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一般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8:46
《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奉告当事人处分的现实,理由及根据。那么,行政机关应否奉告当事人处分的品种和起伏?笔者以为,这是行政机关实行奉告责任的必要的内容。其一,只要奉告当事人处分的品种和起伏,当事人对处分不服才干够行使其享有的陈说和申辩的权力,行政机关没有实行这种奉告责任实质上是掠夺了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的权力。其二,只要当事人在被奉告处分品种和起伏,其以为归于能够请求听证的,其享有请求听证的权力才干得到确保。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处分决议的处分品种、起伏与奉告当事人的不一致,是否归于违法处分。个人以为,假如作出的处分比奉告的较轻,应以为行政机关在听取了当事人陈说、申辩后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分,是行政机关的自在裁量权;但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比奉告的处分更重的处分,由于《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剧处分。
还有一个问题,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处分决议前多少天实行奉告程序?这一点法令没有明确规则。我以为,奉告当事人的时刻与作出处分决议的时刻应有合理的距离期限。这个距离期限至少应当确保当事人针对被奉告的违法现实、理由和根据进行陈说和申辩。假如行政机关将奉告事项的文书与处分决议书一起送达,或在奉告之后当即作出处分,实际上是掠夺了当事人陈说、申辩权。这样的行政处分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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