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法院判令撤销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0:11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
2000年9月8日,原告李某从山东省某县烟草公司购买琥珀王卷烟1400条自行运往东营。次日清晨行至永馆路利津县盐窝路段时,被于2000年9月8日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的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派出的稽察人员扣押,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2000)某烟专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议书》。原告李某于2000年12月7日向东营市烟草专卖局恳求复议,该局于2001年2月23日作出复议决议予以保持。原告李某不服于2001年3月6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吊销被告所作(2000)某烟专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议书》,从头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并补偿其经济损失26400元,承当诉讼费等。
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辩称,李某持有的所谓某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准运证,不具有药草准运证的效能,属违法运送卷烟,我局稽察人员稽察行为合法,本案现实清楚,根据充沛,处分妥当,恳求法院保持我局的行政处理决议,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确定原告违法运送卷烟的根据即某县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系未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
2、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李某及其外甥女宁画进行问询的笔录各二份。该笔录系被告确定原告李某抵抗稽察的根据。
3、被告于2000年9月9日给原告送达的《行政处分告诉书》内容为如无贰言,可于2000年9月14日到某县烟草专卖局进行陈说和申辩,在没有听取原告陈说和申辩的情况下,又查被告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了(2000)某烟专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议书》。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李某运送卷烟所持“证明”因未加盖公章系无效证明,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法令》所规则的药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效能。被告确定原告违法运送卷烟的根据充沛,被告《行政处分告诉书》中奉告原告陈说、申辩的时刻与《处理决议书》的作出时刻均为2000年9月14日,应视为被告系在回绝听取原告陈说、申辩的情况下即作出了《处理决议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的规则,该处分决议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定:
一、吊销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2000年9月14日作出的
(2000)某烟专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议书》。
二、由某县烟草专卖局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争论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书》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的法令适用是否精确。
[分析]
首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2000)某烟专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议书》程序违法。
1、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通观本案的根据资料,被告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并没有奉告其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也没有奉告原告所享有的权力。
2、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复核。”本案中被告告诉原告于2000年9月14日进行陈说和申辩,在没有听取原告陈说和申辩的情况下,于同日作出了《处理决议书》,违反了该法令程序。
3、在处理决议书的送达上,程序也违法。根据《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之规则:“行政处分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告称“2000年9月16日向原告宣读《处理决议书》后,原告拒不签收”的陈说,没有相应根据证明。《处理决议书》自2000年9月14日作出至10月7日邮递送达给原告时刻长达23天,送达期间违反了《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