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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1:30
案由:
宾某于2005年6月20日11时许,在其租住的楼内,因用水问题与同租在此处的王某发作胶葛。后宾某持菜刀将王某的劲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危害已构成人体轻伤。宾某因涉嫌犯成心伤害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拘捕。检察院以宾某犯成心伤害罪,于200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法庭审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说笔录,法医学鉴定书,证人苏某、李某、江某、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相片,发破案通过及捕获通过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宾某犯成心伤害罪。但本案是归于邻里胶葛引起的,两边均有差错。两边因为用水问题发作了冲突,其时均无镇定处理好邻里胶葛,且宾某片面歹意不深,完全是出于自卫的考虑而伤了王某,其行为的情节也十分细微,形成的危害也较轻。宾某的亲属已补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宾某也屡次表现出悔意,应当从轻处分。
审判成果:
根据以上事由,法院以为被告人宾某成心伤害别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成心伤害罪。但被告人宾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补偿,对此。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法院判定被告人宾某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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