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与其他案件自首有不同之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7:28
自首,是我国惩罚与广大相合的刑事方针,在量刑方面的详细表现,现已由我国刑法规则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建立自首准则的意图,在于鼓舞违法人主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持续为非作歹。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违法实力,然后取得更多的头绪和依据,有助于及时侦破案子,正确而敏捷的审判,削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力地惩治违法,维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安稳。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与其他案子自首有不同之处
一种观念以为:
在交通肇事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陈述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的责任。发作交通事端后,肇事者有必要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奉告责任,因而即便肇事者在事端发作后没有逃逸,自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奉告责任,在处分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
对交通肇事违法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状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自意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如上述第一种观念所说,不该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过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则对其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但在量刑的把握上,从轻或减轻的起伏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念以为:
交通肇事违法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自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办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与其他案子自首有不同之处
一种观念以为:
在交通肇事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陈述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的责任。发作交通事端后,肇事者有必要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奉告责任,因而即便肇事者在事端发作后没有逃逸,自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奉告责任,在处分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
对交通肇事违法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状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自意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如上述第一种观念所说,不该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过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则对其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但在量刑的把握上,从轻或减轻的起伏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念以为:
交通肇事违法案子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自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办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