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的总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3:10
技能合同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技能的开展,促进科学技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证技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技能市场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能开发、技能转让、技能咨询和技能服务所缔结的建立民事权力与职责联系的合同。可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安排或许个人的合同在外。
第三条 缔结技能合同,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有利于科学技能的前进,加快科学效果的运用和推行。
第四条 缔结技能合同,应当遵从自愿相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 技能合同的内容触及国家安全或许严重利益需求保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六条 履行本单位的使命或许主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技能效果,是职务技能效果。职务技能效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归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能效果缔结技能合同。单位应当依据运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能效果所获得的收益,对完结该项职务技能效果的个人给予奖赏。
非职务技能效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归于完结技能效果的个人,完结技能效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能效果缔结技能合同。
就职务技能效果或许非职务技能效果申请专利和被颁发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则处理。完结技能效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能效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能效果完结者的权力和获得荣誉证书、奖赏的权力。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对本体系或许统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严重意义的非专利技能效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行运用。运用单位对该项技能效果负有保密职责。运用单位应当依照两边协议付出运用费;两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认合理的运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许个人的非专利技能效果,对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严重意义,需求推行运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同意后,参照上款规则处理。
第八条 技能合同的办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技能的开展,促进科学技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证技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技能市场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能开发、技能转让、技能咨询和技能服务所缔结的建立民事权力与职责联系的合同。可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安排或许个人的合同在外。
第三条 缔结技能合同,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有利于科学技能的前进,加快科学效果的运用和推行。
第四条 缔结技能合同,应当遵从自愿相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 技能合同的内容触及国家安全或许严重利益需求保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六条 履行本单位的使命或许主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技能效果,是职务技能效果。职务技能效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归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能效果缔结技能合同。单位应当依据运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能效果所获得的收益,对完结该项职务技能效果的个人给予奖赏。
非职务技能效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归于完结技能效果的个人,完结技能效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能效果缔结技能合同。
就职务技能效果或许非职务技能效果申请专利和被颁发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则处理。完结技能效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能效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能效果完结者的权力和获得荣誉证书、奖赏的权力。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对本体系或许统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严重意义的非专利技能效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行运用。运用单位对该项技能效果负有保密职责。运用单位应当依照两边协议付出运用费;两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认合理的运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许个人的非专利技能效果,对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严重意义,需求推行运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同意后,参照上款规则处理。
第八条 技能合同的办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