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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8:51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011号。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终字第207号。2、案由:海上货品运输稳妥合同。3、诉讼两边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进良,总经理。托付署理人:王敬,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姜法君,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诉人):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许跃宁,总经理。托付署理人:李兆良,深圳市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檀芳,女,该司职工。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一审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载阳;审判员:倪学伟、谢桦。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金文;审判员:潘耀杰;署理审判员:张辉。6、审结时刻一审审结时刻:2000年6月28日。二审审结时刻:2000年11月9日。(二)一审状况1、一审诉辩建议(1)原告及其托付署理人诉称1997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本案所涉货品的稳妥单,稳妥金额3,551,700美元,险别全部险,由“孟特”轮于12月3日启运,自印度孟买至我国防城。12月3日,该货品合计11,758.04吨在印度孟买装上“孟特”轮。12月18日,“孟特”轮抵达防城港,1998年1月2日卸货结束。卸货伊始,即发现货品有损坏,原告当即将此状况告诉了被告。3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种种托言拒赔。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一)因海上货品运输形成的货损17,751,683.68元;(二)货品查验费58,452元;(三)抢险劳务费8,320元;(四)抢险疏运费764,264.90元;(五)为追查船方职责在广州海事法院的诉讼费127,750元和扣船请求费5,000元;(六)为此支交给广州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5万元;(七)因索赔而开销的差旅费5万元;(八)利息丢失2,969,816.11元;(九)本案诉讼费151,185元。(2)被告的辩论及其托付署理人的辩解定见1997年12月18日原告发现货损并告诉被告,而原告于1999年12月31日方申述,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丢失胜诉权。被告之稳妥职责于1998年1月1日零时终止于防城港,尔后的货损不属稳妥职责规模。货品破损数量为“异色货品”6,262.3吨,对此破损货品的处理应以每吨1,600元核算。稳妥单所约好的免赔率0.5%为肯定免赔率,即免赔数量应为58.8吨。故即便在诉讼时效内,就算异色货品丢失属稳妥职责规模,稳妥补偿金额也只要4,162,701.70元,原告其他丢失和费用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一审现实和依据北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8日,原告与[瑞士] MINERMET S.A.(米里米特)公司签定2907号出售合同,由原告向对方购买散装印度产片状纯黄豆粕1.1万公吨(±10%),价格条款为C&F FO防城每公吨281.85美元,付出条件为不行吊销跟单信用证远期即提单日期后90天内100%付款,由买方投保,装船期为11月15日至12月15日。据此,原告向我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请求开立信用证,开证行于11月10日向对方银行开出了请求人为原告、获益人为WHALEY INTERNATIONAL,INC.(韦利世界有限公司)、金额为3,108,100美元、提单日期后90天内见票付出100%发票金额的不行吊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11月14日,货品开端在印度孟买港口装船,承运船只为马耳他多米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Monte”(孟特)轮。一起,SGS印度有限公司对装船货品质量作了查验,结果是货品质量契合合同约好规范。12月2日装船毕,次日,“孟特”轮船长签发了编号为MTE/BOM001的清洁提单,提单记载:邮寄人为[瑞士]米里米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告诉方为原告,由“孟特”轮散装印度产片状纯黄豆粕毛重11,758.04公吨自印度孟买至我国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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