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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2:34
在司法实践中,致人重伤一般是归于刑事职责,但也例的,如高空坠物致人重伤就需求民事职责。假如是差错形成他人重伤就归于刑事违法,就会被提起公诉。那么差错致人重伤辩解词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托付,指使我作为其一审辩解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庭审查询。经过屡次会晤被告人,查阅卷宗资料,参与开庭审理,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据现实与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阅:
首要,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差错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贰言,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几个能够从轻、减轻处分的法定、裁夺量刑情节,期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 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
事端发作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榜首大队事端处理中队照实陈说了案子的悉数现实,当得知案子由交警支队转交到莱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已立为差错致人重伤案今后,当即主动到花园派出所投案承受查询。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采纳强制措施的状况下,主动投案,归于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 被告人张某某系差错违法,且现已尽到了慎重驾驭和风险提示的职责。
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车不归于机动车,而归于特种车辆,需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使是交警也无法当即承认这一点;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该车辆时,卖方没有通知他驾驭叉车需求特别操作证,也没有按法令规则附随文件;被告人张某某自1989年获得A1A2驾驭证,一向开车,有着丰厚的驾驭经历。按照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驭证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A1A2驾驭证能够驾驭除火车之外的悉数机动车。依据以上知道,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将叉车从博山开回泰安,没有想到在莱芜发作了该次事端。
从博山到莱芜一路安全行进,到事发地址后,因路面不平,波动过程中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失掉操控,被告人当即紧迫刹车,并大声呼叫提示他人,但由于是个下坡,才导致本案的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对叉车性质知道差错,被告人张某某才驾车上路,由于车辆方向失灵导致事端发作,本案属差错违法。在事端发作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采纳了一个驾驭员所能够采纳的悉数慎重驾驭和风险提示的职责,其差错程度相对较小。
三、 从事情发作的方位来看,受害人对本案发作存在显着差错,应恰当减轻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职责。辩解人为了实施律师职责,剖析阐明受害人有差错,请受害人及其家族能了解。
从卷宗第213页路途交通事端现场图能够看出,受害人泊车的方位处于交通要道,是一个急转弯处,且处于坡道下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路途上暂时泊车,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阻隔设备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泊车; (二)穿插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缺乏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地道以及间隔上述地址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泊车;在本案中,受害人在穿插路口、急转弯有是陡坡的禁止泊车的方位泊车,是形成本次事端的直接原因,应当对事端的发作承当相应的职责。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施行细则》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其间罪中量刑情节第5款规则,关于被害人有差错或许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职责的,归纳考虑违法的性质、被害人差错的详细状况(罪错、违法差错、违背公序良俗差错)以及促进被告人施行违法行为的相关程度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下。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榜首款规则,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
综上,在本案中受害人有显着差错,应恰当减轻被告人刑事和民事职责。
四、 被告人张某某已尽其所能支交给受害人328800元补偿款,依法应当从轻处分。
被告人张某某是泰山区省庄镇安家庄村的一个农人,家境贫寒,但事端发作后仍然尽其所能,借遍了自己的亲朋好友,乃至将自己的房产典当,向理财公司高息告贷,仅仅期望能经过自己的尽力,削减受害人丢失和苦楚,虽然这些钱不能补偿受害人的悉数丢失,但这确是被告人一家最大的才能。由于这件事,被告人没有才能给孩子付出膏火,孩子现已停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施行细则》第三项第24条规则,关于活跃补偿被害人经济丢失的,归纳考虑违法性质、丢失数额、补偿数额、补偿才能、活跃补偿的情绪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30%以下。因而,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补偿情绪、补偿才能,期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分。
五、被告人认罪情绪好,且系初犯偶犯,片面恶性小,应裁夺从轻处分。
1、被告人在主动投案后能始终如一的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现实,关于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觉得对不住被害人,关于被害人提出的补偿恳求,在律师会晤时和当庭都表明乐意补偿,虽然不能补偿被害人,可是期望尽可能削减受害人丢失。 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2、违法较轻的初犯、偶犯,因一时失足违法,其片面恶性小,又给受害者能恰当补偿,违法后认罪悔罪情绪好,再次违法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损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惩罚,社会上一般无不良反应。
3、被告人张某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上有两位白叟需求奉养,下有两个孩子需求上学,假如对其判处实施,将会给这个家本不殷实的家庭带来丧命的冲击。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行为构成差错致人重伤罪,但结合本案案情,其行为契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施行细则》第四项缓刑适用定见第2条中1、5、6、9四款能够适用缓刑的规则,并且适用缓刑将有助于保护家庭安稳和社会调和,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也将有利于受害人持续获得补偿款,用于进一步医治。
辩解人:王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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