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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7:47

洛阳市工伤确定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标准工伤确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确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条例〉的决议》(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确定方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及有关规则,拟定本规程。
第一条 应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雇工,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确定的统辖依照属地准则办理,工商注册地为洛阳市(含市辖区)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商注册地为县(市)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损伤员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确定安排进行工伤确定。
第三条 农民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事端发作时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包含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则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则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用人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受伤员工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的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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