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6:44
行政机关为了防备、阻止或操控损害社会行为的发作,依法采纳的对有关目标的人身、产业和行为自在加以暂时性约束,使其坚持必定状况的手法。
法令咨询:行政强制办法的特色有哪些
律师答复:
(1)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意图在于防备、阻止或操控损害社会的行为发作。一般说,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防备损害社会行为发作,有时是为了阻止损害社会行为的持续,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因而,行政强制办法带有显着的防备性、阻止性。
(2)行政强制办法的内容大致包含人身和资产两大类。
(3)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处理决议严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议的序幕和预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议,首先要进行查询研究,为此就需求采纳行政强制办法,使被查询的人与产业坚持于必定状况,查询才得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实施也严密相连,常常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实施的预备和序幕。实施机关在作出产业方面的行政强制实施前,有必要避免被实施人逃匿产业,这就需求对被实施的产业采纳保全办法,行政强制办法不只具有防备性和阻止性,并且还具有临时性。
(4)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有必要有法令的授权,并严厉按照法令的规则就事。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实施或许延迟实施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以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以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裁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法令咨询:行政强制办法的特色有哪些
律师答复:
(1)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意图在于防备、阻止或操控损害社会的行为发作。一般说,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防备损害社会行为发作,有时是为了阻止损害社会行为的持续,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因而,行政强制办法带有显着的防备性、阻止性。
(2)行政强制办法的内容大致包含人身和资产两大类。
(3)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处理决议严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议的序幕和预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议,首先要进行查询研究,为此就需求采纳行政强制办法,使被查询的人与产业坚持于必定状况,查询才得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实施也严密相连,常常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实施的预备和序幕。实施机关在作出产业方面的行政强制实施前,有必要避免被实施人逃匿产业,这就需求对被实施的产业采纳保全办法,行政强制办法不只具有防备性和阻止性,并且还具有临时性。
(4)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有必要有法令的授权,并严厉按照法令的规则就事。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实施或许延迟实施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以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以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裁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