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交社保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0:24社会稳妥是社会保证体系的中心部分,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的专门机构担任施行,运用社会力气,经过立法手法向劳作者及其雇主筹集资金树立专项基金,以确保在劳作者失掉劳作收入后取得必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然后确保劳作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安定的一种准则。我国社会稳妥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
苏某在某环境卫生处理所从事环卫作业,该环境卫生处理所为某经济开发区城市处理局部属作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2年8月,该城市处理局依据相关方针,按照苏某的作业年数,向苏某付出了10560元,将苏某解雇。苏某自2009年2月1日起,因为单位没有给上社会稳妥,遂自行交纳养老稳妥花费45704.66元。苏某被解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单位某环境卫生处理所补偿其作业期间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会稳妥费及利息和滞纳金。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养老稳妥是劳作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证福利。原告苏某本是某经济开发区城市处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人,与该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后该单位的环卫作业由被告某环境卫生处理所担任,原告苏某仍在本来的岗位上从事环卫作业业,而该环境卫生处理所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应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在这期间,某经济开发区城市处理办公室及被告环卫所均应及时为原告处理养老稳妥并按照社会稳妥作业处理部门的规则交纳单位应当交纳部分的养老稳妥等社保费。现因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处理养老稳妥等社会稳妥,导致原告自行承当了本应由单位承当的部分。被告与原告间构成不当得利的联系,关于原告的丢失,被告应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定被告付出原告交纳养老稳妥费用40000元。
分析
本案中,因为被告未为原告处理及交纳根本养老稳妥,原告只得花费45704.66元自行交纳养老稳妥以保证自己在年迈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协助的权力。而依据相关规则,原告交纳稳妥所花费的这四万多元中的大部分本是应由被告即用人单位承当的,而原告却自己承当了。也就是说,原告承当了本应由被告承当的法定责任,被告因原告的丢失而获益。这样,在原、被告之间就构成了不当得利的债的联系,原告苏某是债权人,被告环卫所是债务人。所以,苏某有权要求环卫所返还其作业期间本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会稳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