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征收及补偿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2:16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我国土地施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令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团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搬运,土地征收是发作在国家和农人团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搬运,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将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个人相应的补偿。土地征收是确保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都设置了土地征收的法令准则。土地征收具有下列特色:1、征收土地的主体有必要是国家。只要国家才享有征收团体土地的权力,实践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详细行使此权。2、土地征收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在土地征收法令关系中,国家与土地被征收的团体安排的位置是不平等的,土地征收行为并非根据两边的自愿和共同,而是根据国家单独面的意思表明,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赞同。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命令,被征收土地的团体安排有必要遵守。3、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大多数学者以为,公共利益是指必定规模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仅有原因。 4、土地征收有必要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土地征收是有偿的行政强制行为,土地被征收的团体经济安排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5、土地征收的标的只能是团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不需求经过其他方法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置权力。二、当时土地征收及补偿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当时的土地征收准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构成的,跟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这个准则的缺点日益杰出,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公共利益需求”短少清晰的界定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能够看出,土地征收的条件有必要是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是现行法令、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则,实践中建造项目繁复,“公共利益需求”的标准很难掌握,政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将商业意图用地归入土地征收的规模,然后危害被征收土地团体经济安排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杰出因为现在土地一级商场由国家独占,团体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商场买卖,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法,因而这种所有权的搬运是有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令法规尽管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则,但补偿标准不行科学合理,补偿方法单一,安顿职责不清晰,乃至使失地农人完全失掉生计的依托,导致农人对征地行为的不满,引发许多胶葛,乃至呈现政府贱价取得团体土地的所有权,再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导致严峻的过度征收及种种难以经过准则加以标准的违法糟蹋行为。 (三)土地征收程序短缺,导致土地征收权的乱用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能够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则其决议计划的根据和过程,防止行政机关独断和乱用职权,确保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可是在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则过于简略,短少必要的监督机制,简单带来行政权力的众多。且因为土地征收费用低,许多土地被征收后搁置,形成许多土地资源的糟蹋,使乡村土地丢失严峻。(四)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简单引起矛盾激化被征收土地者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被迫的下风位置,如补偿计划确实定是由政府核准并施行,难以防止暗箱操作行为的发作,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保证。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征收及补偿行政案件中,常常遭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农人为了寻求救助的途径,往往采纳团体上访乃至更为极点的解决方法,成为社会的不稳定要素。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