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质押关系还是保管关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0:14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2006年,原告胡某与被告彭某因合伙欠款胶葛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被告彭某偿还原告胡某告贷7880元及利息(两边约好按月利息二分核算至偿还之日止)。判定收效后,被告彭某并没有实行。胡某于2006年6月7日向一审法院请求实行,法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向被告彭某送达了实行通知书,限期于6月20日前实行结束。2006年7月8日,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彭某书面许诺2007年12月15日前悉数偿还,原告遂向一审法院请求延期实行。延期实行后,2007年元月19日,原告胡某收受被告彭某对外出售三鞭酒的四张欠条(计353件,每件价值60元,算计21180元)。2007年12月,被告未按两边的约好实行,原告胡某请求一审法院康复实行。
两边当事人构成的是保管联系,胡某收受彭某的四张欠条,其只要妥善保管的责任,且契合保管合同构成的条件。
相关法令知识: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则:“建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缔结质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