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续保手续当简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8:53取保候审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非拘押性强制措施。关于取保候审的续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十五条规矩:“人民查看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子申述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关于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从头处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从头核算。”高检院《人民查看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五十六条规矩:“公安机关决议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子移交人民查看院审查申述后,关于需求持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查看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处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从头核算并奉告犯罪嫌疑人。”从上述规矩能够看出,续保仅仅司法机关之间因改变诉讼环节而对当事人作出的不改变强制措施的决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诉讼环节的改换引起强制措施法律效力的改变问题。
笔者以为这样的续保方法有以下不当:首要有侵权之疑。因执法机关之间诉讼环节的改换,而要求当事人重复处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并要求从头核算取保候审期限,是与刑事诉讼法相违反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矩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但假如依照高法“解说”第七十五条规矩和高检“规矩”第五十六条规矩皆可从头核算取保期限,则是共36个月,这是显着损害被取保人权益的行为。其次是诉累之源。在案子侦办、申述、审判过程中,对同一当事人采纳取保候审的,公安、查看、法院均要作出取保候审的决议和处理相关手续也便是对同一当事人要作出三次取保候审的决议和处理三次相关的手续。这样的续保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过于烦琐,增加了诉讼本钱,降低了办案功率,简单形成诉累。笔者以为有必要简化“续保”手续。只需原取保候审契合法律规矩,在审查申述或许审判阶段不改变取保候审和确保方法或许不改变取保候审但改变确保方法的,没有必要从头作出取保候审的决议,更不应该从头核算取保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