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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诉义乌富亿、凤铝专利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3:20

事例1. 兴发诉义乌富亿、凤铝专利侵权案
广东兴发立异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因与义乌市富亿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胶葛一案,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富亿公司很多出售仿冒本公司专利的产品,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这些产品都系凤铝公司制作,二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凤铝公司辩称:1、原告的专利应属无效专利;2、我公司出产的铝型材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有显着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
富亿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法院以为:1、原告的经过受让所得的专利为有用专利;2、凤铝公司出产的型材与专利产品系同一类产品,在作为型材类产品的视觉要部的横截面上,两者除存在两处纤细差异外,根本相同。这种不同关于一般顾客而言,不易区别开来。因而,凤铝公司制作、富亿公司出售上述型材,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略。3、原告没有根据证明富亿公司存在明知侵权产品而予出售的现实,且根据公证书能够确定富亿公司出售的侵权产品系凤铝公司出产,富亿公司能够不承当补偿职责。
终究,判定如下:凤铝公司当即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并毁掉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富亿公司当即中止出售侵权型材;凤铝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一审后,凤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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