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的相关法律常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0:10(一)银行卡的意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悉数或部分功用的信誉付出东西。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运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供给开户许可证、填制请求表,还需供给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契合条件并交存必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历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刊出。
2.运用
在运用银行卡结算方法时,应遵从以下几点规则: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概从根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金钱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买卖或许劳务供给金钱的结算。
(3)单位卡一概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运用转账方法从根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誉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操控危险,对单位信誉卡的运用进行了严厉的规则,规则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作额不得超越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越发卡银行对该单位归纳授信额度的3%。无归纳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越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持续运用银行卡时,应自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处理销户。假如处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根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要在还清透支利息后,契合下列状况的才能够处理销户:
1.银行卡有用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隶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回收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许担保人吊销担保,并已交回悉数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作买卖的;
6.持卡人违背其他规则,发卡银行以为应该取消资历的。
处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用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掉后,运用人应立即持自己身份证件或其他有用证明,并按规则供给有关状况,向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请求挂失。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审阅后处理挂失手续。
假如因持卡人不及时处理挂失手续形成丢失的,应自行承当该丢失;假如持卡人处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形成丢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补偿该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