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0:34
土地征用是土地宏观调控的有必要手法,在土地征用进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需求依托法则准则的完善来处理。其间,最重要的是征地形成的用地性质改变导致的土地价值的添加权属问题,这是因为当地政府在建造用地的激烈需求影响下对团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力度过度,导致的农人与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对立。
土地征用的进程首要经过《土地办理法》中的相关规则进行束缚,在有关土地准则的产权、运用、规划、收益、办理、征用农地等问题上,都有相关的详细规则。
1、征用意图——公共利益从头界定
我国《宪法》规则,国家土地征用的意图有必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 而“公共利益”在《土地办理法》中被界说为“进行经济、文明、国防建造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求,在《土地办理法》第22条中又将“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出资方案的或许允许建造的国家建造项目”弥补进契合“公共利益”的领域。
尽管有以上法规束缚,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即使是关于有法则规则的情况,怎么区分是否归于“经济、文明、国防建造、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求,也存在界定难题,所以就呈现了当地政府为了当地政绩和既得利益征地树立开发区招商引资、而非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意图的情况。更何况实际上是为了企业商业意图项目,很多成为“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出资方案的或许允许建造的国家建造项目”。
因为我国法则对征地条件的界定没有详细的规则,导致实践中乱用、成心误解法则条款的情况举目皆是,形成了征地失控和犁地很多丢失,这就需求经过完善土地征用法则准则和恰当选用程序法的方法来处理。
2、完善批阅权限
关于土地征用的批阅权限其实现已有法则详细进行了规则。1982年《建造征用土地法则》第8条规则征用土地的批阅权限:(1)征用犁地、园地1 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阅;(2)征用直辖市郊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3)征用50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地点市人民政府检查,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4)征用其他区域犁地、园地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地点县、市人民政府检查,报省级人民政府批阅,在这些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还规则:“一个建造项目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批阅权限的规则还见于《土地办理法》第45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同意:(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35公顷;(3)其他土地超越70公顷…,
可是因为监督准则的不完善,土地征用批阅准则就无法彻底施行,批阅权限的硬性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严厉执行,越权批阅、瞒报漏报,以及化整为零的情况恰当遍及,县、市和省各级都有。并且,因为上述“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在批阅进程中也简单遇到难以界定的困难情况,这就给误审、错审供给了可能性,也给一些妄图运用法则缝隙获取利益的不法分子制作了很大的时机。
所以,完善批阅准则,首先要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土地征用意图事前检查,严厉执行《土地办理法》中的土地征用批阅准则;其次,树立征地意图合法后检查的过后弥补准则,在土地征用意图不合法时,经过被征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法,从头对征地意图的合法性进行二次审阅;别的,关于难以界定的情况,选用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参阅群众意见,进行决议方案。
3、节省用地的规则与完善
关于节省用地,法则上一向有着清晰的规则:1982年《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则》第3条规则:“节省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全部建造工程,都有必要遵从经济合理的准则,进步土地运用率。但凡荒地能够运用的,不得占用犁地;但凡劣地能够运用的,不得占用良田,特别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各区域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布区域,都应当按照土地运用规划,对各项建造用地严加操控”。1986年替代《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则》的《土地办理法》第36条规则,“非农业建造有必要节省运用土地,能够运用荒地的,不得占用犁地,能够运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可是这些法规中的规则并不完善,尽管对节省用地的目标进行了清晰,但对目标的空间和时间要素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则,所以因这些规则,就呈现了“征而不必”、“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等运用法则缝隙牟取利益的现象。导致了近几年,糟蹋、乱用、囤积土地的现象愈演愈烈,办理以“开发区热”、“房地产热” 和“人工景点热”为代表的严重问题,现已成为燃眉之急。
所以,节省用地的施行,首先要完善节省用地法规的细节,只要在法则上严厉规则了节省用地的详细细节和操作规范,才干从根本上根绝运用法则缝隙投机的问题;其次,加强中心对节省用地详细施行的监管,树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令法则法规起到实在的效果;别的,过后的办理作业也能起到亡羊补牢的效果,现在我国关于“开发区热”等问题的办理现已显现出成效。
4、完善征用补偿规范与分配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法则的完善,关键在于补偿核算规范和补偿分配问题的完善。
我国现在征地补偿规范首要参照1998年批改的《土地办理法》,第47条规则,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他由各地自行规则(李沛君,2004)。该条一起规则“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而这种核算方法是方案经济时代的遗物,仅仅将规范恰当调高,没有将商场要素参加公式核算,不光内容上无法表现商场的公平竞争准则,并且数额上也无法到达补偿失地农人保持生活规范的要求,歪曲了征地补偿的机理和意图。
征地补偿的分配机制,依据《土地办理法》第49条规则“被征用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情况向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发布,承受监督。制止侵吞、移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可是因为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进行保证,事实上,征地补偿费用运用办理非常紊乱, 乡、镇、村、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截留现象,实际上分配到失地农人手上或许实在专款专用于失地农人的补偿屈指可数。许多时分,征地费用经过团体经济安排的经营办理后,往往由多变少、变无,乃至变负、或许被挪作他用,不只损害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稳,还成为了繁殖乡村干部贪污腐败的“温床”。
所以,征地补偿问题的处理,首先要树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核算规范,从保护商场公正性和农人切身利益视点考虑,完善核算方法,进步补偿的数额;其次, 树立有用的监督机制,严厉执行《土地办理法》规则的补偿分配机制,遏止各级团体安排的截留,添加补偿分配到农人手中的概率;别的,经过立法完善民众对团体安排运用补偿款的监督力度,敦促团体经济安排专款专用,防止补偿款的二次丢失。
土地征用的进程首要经过《土地办理法》中的相关规则进行束缚,在有关土地准则的产权、运用、规划、收益、办理、征用农地等问题上,都有相关的详细规则。
1、征用意图——公共利益从头界定
我国《宪法》规则,国家土地征用的意图有必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 而“公共利益”在《土地办理法》中被界说为“进行经济、文明、国防建造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求,在《土地办理法》第22条中又将“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出资方案的或许允许建造的国家建造项目”弥补进契合“公共利益”的领域。
尽管有以上法规束缚,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即使是关于有法则规则的情况,怎么区分是否归于“经济、文明、国防建造、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求,也存在界定难题,所以就呈现了当地政府为了当地政绩和既得利益征地树立开发区招商引资、而非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意图的情况。更何况实际上是为了企业商业意图项目,很多成为“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出资方案的或许允许建造的国家建造项目”。
因为我国法则对征地条件的界定没有详细的规则,导致实践中乱用、成心误解法则条款的情况举目皆是,形成了征地失控和犁地很多丢失,这就需求经过完善土地征用法则准则和恰当选用程序法的方法来处理。
2、完善批阅权限
关于土地征用的批阅权限其实现已有法则详细进行了规则。1982年《建造征用土地法则》第8条规则征用土地的批阅权限:(1)征用犁地、园地1 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阅;(2)征用直辖市郊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3)征用50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地点市人民政府检查,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4)征用其他区域犁地、园地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地点县、市人民政府检查,报省级人民政府批阅,在这些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还规则:“一个建造项目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批阅权限的规则还见于《土地办理法》第45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同意:(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35公顷;(3)其他土地超越70公顷…,
可是因为监督准则的不完善,土地征用批阅准则就无法彻底施行,批阅权限的硬性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严厉执行,越权批阅、瞒报漏报,以及化整为零的情况恰当遍及,县、市和省各级都有。并且,因为上述“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在批阅进程中也简单遇到难以界定的困难情况,这就给误审、错审供给了可能性,也给一些妄图运用法则缝隙获取利益的不法分子制作了很大的时机。
所以,完善批阅准则,首先要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土地征用意图事前检查,严厉执行《土地办理法》中的土地征用批阅准则;其次,树立征地意图合法后检查的过后弥补准则,在土地征用意图不合法时,经过被征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法,从头对征地意图的合法性进行二次审阅;别的,关于难以界定的情况,选用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参阅群众意见,进行决议方案。
3、节省用地的规则与完善
关于节省用地,法则上一向有着清晰的规则:1982年《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则》第3条规则:“节省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全部建造工程,都有必要遵从经济合理的准则,进步土地运用率。但凡荒地能够运用的,不得占用犁地;但凡劣地能够运用的,不得占用良田,特别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各区域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布区域,都应当按照土地运用规划,对各项建造用地严加操控”。1986年替代《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则》的《土地办理法》第36条规则,“非农业建造有必要节省运用土地,能够运用荒地的,不得占用犁地,能够运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可是这些法规中的规则并不完善,尽管对节省用地的目标进行了清晰,但对目标的空间和时间要素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则,所以因这些规则,就呈现了“征而不必”、“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等运用法则缝隙牟取利益的现象。导致了近几年,糟蹋、乱用、囤积土地的现象愈演愈烈,办理以“开发区热”、“房地产热” 和“人工景点热”为代表的严重问题,现已成为燃眉之急。
所以,节省用地的施行,首先要完善节省用地法规的细节,只要在法则上严厉规则了节省用地的详细细节和操作规范,才干从根本上根绝运用法则缝隙投机的问题;其次,加强中心对节省用地详细施行的监管,树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令法则法规起到实在的效果;别的,过后的办理作业也能起到亡羊补牢的效果,现在我国关于“开发区热”等问题的办理现已显现出成效。
4、完善征用补偿规范与分配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法则的完善,关键在于补偿核算规范和补偿分配问题的完善。
我国现在征地补偿规范首要参照1998年批改的《土地办理法》,第47条规则,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他由各地自行规则(李沛君,2004)。该条一起规则“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而这种核算方法是方案经济时代的遗物,仅仅将规范恰当调高,没有将商场要素参加公式核算,不光内容上无法表现商场的公平竞争准则,并且数额上也无法到达补偿失地农人保持生活规范的要求,歪曲了征地补偿的机理和意图。
征地补偿的分配机制,依据《土地办理法》第49条规则“被征用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情况向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发布,承受监督。制止侵吞、移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可是因为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进行保证,事实上,征地补偿费用运用办理非常紊乱, 乡、镇、村、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截留现象,实际上分配到失地农人手上或许实在专款专用于失地农人的补偿屈指可数。许多时分,征地费用经过团体经济安排的经营办理后,往往由多变少、变无,乃至变负、或许被挪作他用,不只损害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稳,还成为了繁殖乡村干部贪污腐败的“温床”。
所以,征地补偿问题的处理,首先要树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核算规范,从保护商场公正性和农人切身利益视点考虑,完善核算方法,进步补偿的数额;其次, 树立有用的监督机制,严厉执行《土地办理法》规则的补偿分配机制,遏止各级团体安排的截留,添加补偿分配到农人手中的概率;别的,经过立法完善民众对团体安排运用补偿款的监督力度,敦促团体经济安排专款专用,防止补偿款的二次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