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7:56
在进行案子举证的时分根据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那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根据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则,即“根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根据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在根据交流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根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能够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证人在人民法院安排两边当事人交流根据时到会陈说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越举证期限供给的、不明确是否归于新的、但对案子处理结果起关键性效果的根据,回绝宣布质证定见。法官为完成裁判公平,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宣布质证定见,并奉告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根据为新的根据,但其仍不赞同质证,此刻,法官是否因该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用。
根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干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这是准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根据,法官经方式和本质审阅后将其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的例外情况。
关于一方当事人回肯定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子处理结果起关键性、本质性效果的根据宣布质证定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供给根据或不参与根据交流,且拒不出庭的景象相同,应视为被告抛弃质证的权力,不影响法官按照《根据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则,遵从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根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巨细进行本质性的审阅和判别。
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根据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则,即“根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根据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在根据交流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根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能够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证人在人民法院安排两边当事人交流根据时到会陈说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越举证期限供给的、不明确是否归于新的、但对案子处理结果起关键性效果的根据,回绝宣布质证定见。法官为完成裁判公平,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宣布质证定见,并奉告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根据为新的根据,但其仍不赞同质证,此刻,法官是否因该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用。
根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干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这是准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根据,法官经方式和本质审阅后将其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的例外情况。
关于一方当事人回肯定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子处理结果起关键性、本质性效果的根据宣布质证定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供给根据或不参与根据交流,且拒不出庭的景象相同,应视为被告抛弃质证的权力,不影响法官按照《根据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则,遵从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根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巨细进行本质性的审阅和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