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工资是不是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2:57

2014年11月,进城务工的小李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打字员,两边在劳作合同书中约好月薪950 元。作业了两个月后,小李传闻当地最低月薪酬规范调整为1030元,便向公司王司理反映此事,并要求补发薪酬差额。王司理答复:小李这两个月都加了班,并且发了几百元加班薪酬,累加起来已超越最低薪酬规范了。小李不解,特别咨询最低薪酬规范里的薪酬是不是应当包含加班薪酬呢?
【说法】
根据我国《最低薪酬规则》最低薪酬规范,是指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或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付出的最低劳作报酬。所谓正常劳作,是指劳作者按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在法定作业时间或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内从事的劳作。劳作者依法享用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则的假期内,以及法定作业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视为供给了正常劳作。
在劳作者供给正常劳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付出给劳作者的薪酬在除掉下列各项今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一)延伸作业时间薪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作业环境、条件下的补贴;(三)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作者福利待遇等。
由此可见,即便劳作者每月薪酬总收入超越了最低薪酬规范,但扣除加班薪酬后仍低于最低薪酬规范的,也归于违背国家关于最低薪酬规范的规则,应予纠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