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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0:59
纳贿罪我们都知道,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自己职务之便讨取别人产业的行为。不过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同也会犯下纳贿罪,那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跟着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构成要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
一、客体要件
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安排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办理制度。在商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安排,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书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人物。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商场经济体制中的人物得以正常而超卓的发挥。因而,有关法令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 的职务活动作了标准,建立起一套清晰的办理制度。相关人员纳贿罪则是对这套办理制度的直接侵略,然后发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办理层的糜烂,损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损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场公平竞争的买卖次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安排,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书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自己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职权以及使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当条件。讨取别人资产是指使用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职务上的便当,主意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资产。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是指使用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就事,承受请托人自动送给的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别人资产,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或许诺为别人完成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仍是不合法,该利益是否已获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数额较大是指承纳贿赂即资产的数额较大。承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处分。
三、主体要件
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安排、办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司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任从事办理业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含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许其他安排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书等单位的从事安排领导以及实行监督、办理责任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纳贿的,不建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而应按照《刑法》第 385条、第386条的纳贿罪处分。
四、片面要件
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成心使用其职务之便承受或讨取贿赂,为别人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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