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逾期不还款能否就已经典当的抵押物直接受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20:46
发问:
你好,请问欠款人逾期不还款,能否就现已典当的典当物直承受偿?
毕节律师回答:
[案情]
1997年2月25日,段某因购买轿车向郭某为告贷31000元,之后两边签订了告贷典当协议,规则告贷月息5分,在9月25日将本息悉数还清,以段某坐落海河路10号的3间平房作为典当物。告贷期满后,郭某为要求段某归还告贷,如不归还告贷,将行使典当,扭。段某容许当即筹款,过几天就会归还。10月5日,段某未征得郭某为的赞同,将坐落海河路10号的3间平房以3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永风典当拍卖商行。郭某为得知后,经与段某交涉木朱,连申述芏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段某和永风典当拍卖行之间的房子典当行为无效,将此房子判归郭某为一切。
[争鸣]
原告郭某为提出,段某和郭某为的告贷典当合同有用。两边在告贷典当协议中约好的是房产价值的全额典当,没有在该房产上只设定部分价值典当,故依据该告贷典当法律关系,告贷人于告贷期满不能归还告贷的,债款人有权就典当物受偿,即获得典当物,然后消除债款。在段某迟迟不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将房子判给郭某为。
被告段某提出,尽管段某和郭某为的告贷典当合同有用,可是不应当直接将房子判给郭某为,而是应当变卖该房子,由郭某为从变卖价款中受偿。
[法官点评]
《担保法》第46条规则: “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典当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因而,只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好典当权担保的规模,典当担保的规模就为债款人应偿付的悉数债款,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及完成典当权的费用。在本案中,典当担保的规模为段某所欠的告贷及利息、变卖典当的房产的费用。典当当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除应约好典当担保的价值外,还能够约好典当物的典当价值。可是,典当价值与典当担保的规模是不同的。典当担保的规模便是债款人得优先受偿的规模,典当物的典当价值是指典当物能够担保的价值规模。在本案中,如两边当事人约好以房子典当,典当担保的规模为31∞o元主债款,则郭某为只能从典当房子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1000元,至于利息债款则不在优先受偿的规模内。若当事人约好典当房子的典当价值为30000元,则是指该房子于典当布权完成时能够变卖30000元,因而也就能够担保30000兀的债款能优先受偿。典当物的价值仅仅是典当当事人两边于设定典当权时对典当物价值的一种估量,当典当权真实完成时,典当物变卖的价值既或许与合同中趣—/定的典当物的价值相同,也或许高于或低于约好的典当价值。但不管典当物十典当权完成时其变卖的价值是多少,典当权人只能于实践变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典当权担保的债款数额。
典当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能够约好以典当物的部分价值典当,也能够约好以典当物的悉数价值典当。在本案中,假如段某和郭某为在典当合同中约好典当的房子的价值为35000元,典当价值为30000元,则可说两边是约好以典当的房产部分价值典当。但这种约好并不是约好的典当担保的规模,典当担保的规模仍为31000元主债款及利息。也便是说,当典当权完成时,郭某为仍得就该房子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1000元主债款及利息,而不能仅优先受偿30000元。
典当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未约好典当价值的,是指典当人以典当物的悉数价值设定典当权。在此情况下,典当权人于典当权完成时得就典当物的悉数价值优先受偿,但这不表明于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获得典当物,然后消除债款。关于典当建立后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可否由典当人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这触及典当物的完成方法。就本案来说,郭某为应当从房子变卖的折价中优先受偿来实「熙现其债款,可是典当房子所折价格高于31000元主债款及利息时,郭某为应当将高出的部分返还给段某,典当房子所折价格低于31000元主债款及利段某还应当向郭某为归还缺乏的部分。以房子折价的方法完成典当权,尽管由郭某为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但不是以房子抵债。
你好,请问欠款人逾期不还款,能否就现已典当的典当物直承受偿?
毕节律师回答:
[案情]
1997年2月25日,段某因购买轿车向郭某为告贷31000元,之后两边签订了告贷典当协议,规则告贷月息5分,在9月25日将本息悉数还清,以段某坐落海河路10号的3间平房作为典当物。告贷期满后,郭某为要求段某归还告贷,如不归还告贷,将行使典当,扭。段某容许当即筹款,过几天就会归还。10月5日,段某未征得郭某为的赞同,将坐落海河路10号的3间平房以3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永风典当拍卖商行。郭某为得知后,经与段某交涉木朱,连申述芏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段某和永风典当拍卖行之间的房子典当行为无效,将此房子判归郭某为一切。
[争鸣]
原告郭某为提出,段某和郭某为的告贷典当合同有用。两边在告贷典当协议中约好的是房产价值的全额典当,没有在该房产上只设定部分价值典当,故依据该告贷典当法律关系,告贷人于告贷期满不能归还告贷的,债款人有权就典当物受偿,即获得典当物,然后消除债款。在段某迟迟不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将房子判给郭某为。
被告段某提出,尽管段某和郭某为的告贷典当合同有用,可是不应当直接将房子判给郭某为,而是应当变卖该房子,由郭某为从变卖价款中受偿。
[法官点评]
《担保法》第46条规则: “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典当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因而,只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好典当权担保的规模,典当担保的规模就为债款人应偿付的悉数债款,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及完成典当权的费用。在本案中,典当担保的规模为段某所欠的告贷及利息、变卖典当的房产的费用。典当当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除应约好典当担保的价值外,还能够约好典当物的典当价值。可是,典当价值与典当担保的规模是不同的。典当担保的规模便是债款人得优先受偿的规模,典当物的典当价值是指典当物能够担保的价值规模。在本案中,如两边当事人约好以房子典当,典当担保的规模为31∞o元主债款,则郭某为只能从典当房子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1000元,至于利息债款则不在优先受偿的规模内。若当事人约好典当房子的典当价值为30000元,则是指该房子于典当布权完成时能够变卖30000元,因而也就能够担保30000兀的债款能优先受偿。典当物的价值仅仅是典当当事人两边于设定典当权时对典当物价值的一种估量,当典当权真实完成时,典当物变卖的价值既或许与合同中趣—/定的典当物的价值相同,也或许高于或低于约好的典当价值。但不管典当物十典当权完成时其变卖的价值是多少,典当权人只能于实践变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典当权担保的债款数额。
典当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能够约好以典当物的部分价值典当,也能够约好以典当物的悉数价值典当。在本案中,假如段某和郭某为在典当合同中约好典当的房子的价值为35000元,典当价值为30000元,则可说两边是约好以典当的房产部分价值典当。但这种约好并不是约好的典当担保的规模,典当担保的规模仍为31000元主债款及利息。也便是说,当典当权完成时,郭某为仍得就该房子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1000元主债款及利息,而不能仅优先受偿30000元。
典当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未约好典当价值的,是指典当人以典当物的悉数价值设定典当权。在此情况下,典当权人于典当权完成时得就典当物的悉数价值优先受偿,但这不表明于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获得典当物,然后消除债款。关于典当建立后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可否由典当人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这触及典当物的完成方法。就本案来说,郭某为应当从房子变卖的折价中优先受偿来实「熙现其债款,可是典当房子所折价格高于31000元主债款及利息时,郭某为应当将高出的部分返还给段某,典当房子所折价格低于31000元主债款及利段某还应当向郭某为归还缺乏的部分。以房子折价的方法完成典当权,尽管由郭某为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但不是以房子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