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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不生育为由提出离婚能否被法律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4:00

从法令上说,我国的婚姻法和其他司法解释中还没有规则因一方或两边患有不育症可作为人民法院判定离婚的一项依据。法令上只供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种原因(包含不育症)的直接影响下导致两边感情破裂的既成事实,如确存在,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承认准予离婚。假如用法令方式把女性不能为老公传宗接代作为离婚的一个条款规则,这不但有违男女平等准则,损坏一夫一妻制准则,也会使社会后退。
从医学科学上说,人们在习惯上往往把自发流产的职责只归女方也是片面的,不公平的。据专家估量,已婚的配偶中约有10~15%患有不育症,其间,约1/3是由男性不育引起的,形成男性不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染色体反常导致男性不育,占悉数男性不育症的18~20%。我国每年有800万至1000万对新婚配偶,其间或许有40万至50万对为男性不育。
染色体反常的男人若有少数精子发生,往往也只发生变形的精子,即便让妻子受孕胚胎也不会安全地发育,而是100%死于子宫内。专家研讨标明,人类每百万妊娠妇女中,约有15万妊娠是流产,即自发流产约占妊娠总数的15%,其间对折左右是由各种染色体反常引起的。这些反常,有的发生在女方,有的则发生在男方。
可见,不孕不育或许导致感情破裂离婚,但不是直接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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