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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2:48

本案稳妥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案情」
陈某系福建省永定县龙潭中学学生。2002年8月31日,陈某交给龙潭中学稳妥费19元。龙潭中学作为投保人与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签定了人身和医疗稳妥格局合同。合同对稳妥公司的免责事由作出约好,即“被稳妥人开销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补偿的部分,稳妥人不负给付稳妥金职责,但闯祸者逃逸或无补偿才能的在外”。被稳妥人为包含陈某在内的397人。2002年10月14日,陈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时,被大卡车撞伤。陈某被撞伤后,即被送入龙岩市人民医院医治。在此期间,闯祸方补偿陈某医疗费50657元。出院后,陈某以稳妥合同为据将稳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当付出稳妥金的职责。诉讼中,稳妥公司以稳妥合同中已约好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承当付出稳妥金的职责。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龙潭中学作为投保人为原告陈某同被告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在稳妥期间内,原告被撞伤,有权依合同约好要求被告赔付医疗稳妥金。诉讼中,被告以稳妥合同中约好的免责条款为由建议抗辨。但该格局条款违反了缔结合一起应遵从的公正准则,因此无效。据此,新罗区法院判定被告稳妥公司应期限给付原告陈某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3000元,住院医疗稳妥金7492. 48元。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用力。从法理上而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令,依法建立的合同不能随意改变、革除。可是,违法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68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受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由此可见,法令赋予了被稳妥人在发作稳妥事端后,享有一起向侵权人和稳妥公司要求赔付的权力。作为法定权力,其不能被随意掠夺。为此,合同法第40条规则,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本案稳妥公司作为格局合同的供给方,应本着公正合理准则确认两边的权力义务,但稳妥公司在免责条款中扫除了陈某在取得侵权人的补偿后,依法仍享有的向稳妥人要求付出稳妥金的权力,故而该条款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令效能。陈某依然有权要求稳妥公司付出约好的医疗稳妥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陈庆林 郭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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