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可否作为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8:45【案情介绍】
徐某、刘某与孙某三人同村,从小一起长大,爱情要好。2002年5月徐某与刘某成婚要盖新房,因为还要购置家具和酒席,徐某向孙某告贷1万元,没有约好还款期限,只说等今后有钱了就还。因为从小一起长大,互相适当信赖,其时孙某也未计较太多,仅仅让徐某打了张收条(不是欠据亦非欠条)。
徐某与刘某成婚后即一起前往城里打工。2004年3月,徐某在工地因意外事故逝世,逝世时,未留下任何遗产。经劳动部门确认,徐某为因工逝世。此刻孙某找到徐某的妻子刘某,称除了那张打了收条的1万元外,徐某别的还欠自己1万元,没有打便条。刘某出于对孙某的信赖,便在徐某打给孙某的收条上写上了证明徐某“一共收人民币2万元”的字样,并签了名。不久,徐某的妻子刘某与徐某打工地点的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补偿刘某12万元(含逝世补偿金8万元)。孙某知晓后当即找到刘某,要求刘某用得到的12万元补偿金归还徐某生前的欠款2万元。刘某以为,该12万元补偿金是徐某打工的公司对自己的精力抚慰金,应该归于自己,徐某身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自己没有替徐某归还债款的职责,因而回绝归还。
【事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逝世补偿金是否归于遗产?
我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清偿职责。”可见,我国承继法选用的是“限制承继准则”,结合本案来看便是说,假如徐某逝世时留下的遗产超越了2万元,刘某作为徐某的法定承继人,就应当对孙某建议的2万元债款悉数承当清偿职责,而假如徐某留下的遗产缺乏2万元,假定只要1万元,那么刘某就只需要对其承继的这一万元负清偿职责,剩余的一万元债款,刘某能够不归还。在本案中,徐某逝世时没有留下遗产,现在的问题便是,公司补偿给刘某的12万元补偿金能否视为徐某的遗产,假如必定答复的话,那么刘某就应当归还孙某2万元欠款,反之,刘某能够不归还。
逝世补偿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作形成逝世的,由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发给死者家属必定金额的慰劳金及日子补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的规则:“精力危害抚慰金包含以下方法……(二)致人逝世的,为逝世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规则:“……精力危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许承继……”,可见,逝世补偿金并不是死者身前获得的产业,而是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协助和精力慰劳,发给谁的就归于谁,从发给之日就应当归于死者家属的个人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