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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裁定的送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6:59

破产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的,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理破产请求的裁决书。送达的目标,在债款人请求或许清算责任人请求的状况下,为请求人;在债款人请求的状况下,为请求人和债款人。受理裁决的送达,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选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其他方法送达。
不管破产请求由谁提出,受理破产请求的裁决都应当及时送达债款人,以便债款人可以就实行破产法第15条规则的责任做好相应的预备。而在债款人提起破产请求的状况下,请求人不能供给关于债款人的产业、债款债款、财政会计和员工债款等与企业破产案子联系极为亲近的状况,为了使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审理破产案子,维护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则债款人负有在收到受理破产请求裁决抵达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以及员工工资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状况的责任。违背此项责任的,按照破产法第127条的规则追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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