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弥补管制有哪些可行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7:32
(一)从法令特点上比较
尽管控制开放性刑种,而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可是因为它没有缓冲手法,一旦罪犯被判处后,有必要当即交给履行,而且要实实在在地履行。当然在履行过程中能够弛刑。缓刑不是一种详细的刑种,它仅仅刑种的附条件不履行方法,尽管其也在详细地履行,可是这种履行不是刑种的详细履行,仅仅调查方法。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尽管罪犯被判处了详细的惩罚,可是其惩罚并没有实践履行,经过缓刑调查,到达履行惩罚的作用。
因而从法令特点上讲,缓刑的适用比控制还要“轻”得多,它更契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惩罚意图的完成。
(二)从司法实践上比较
2003年全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处控制的有11508人,占1.58%。两者比较,适用缓刑高出适用控制16.89%。2004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处控制的有12553人,占1.67%。两者比较,适用缓刑高出适用控制18.86%。2005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处控制的有14604人,占1.76%。两者比较,适用缓刑高出适用控制20.47%。看见,每年法院适用缓刑的数量均远远高于适用控制的数量。
因而,从司法层面上讲,吊销控制并对违法判处拘役或许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一起宣告缓刑来补偿,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抵触或许紊乱。
(三)从技能层面上比较
上文现已指出,缓刑和控制的适用或许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检测期;缓刑和控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调查履行,控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履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合作;一起,履行期间被履行人恪守的规则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则看,控制多一项“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其他四项规则的内容彻底相同。
因而,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履行与控制的适用和履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吊销控制从技能层面上讲,也是彻底能够操作的。
(四)从适用结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居住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第76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予以合作,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就不再履行,并揭露予以宣告。”第77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许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
因而,控制的直接结果是“控制期满,宣告解除控制”,这也便是其刑满“开释”,同其他自在刑履行结束相同,彻底康复人身自在。而缓刑的直接结果是“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就不再履行”。尽管这是在检测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许几乎是完成不了的,咱们仅仅从法院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份额上就能够看出其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的。
因而,废弃控制并对其发生的空缺经过对罪犯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并一起宣告缓刑来代替,不会发生显着的消沉结果,只能发生显着的活跃结果。所以笔者以为立法者在修正刑法时应当予以考虑。
尽管控制开放性刑种,而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可是因为它没有缓冲手法,一旦罪犯被判处后,有必要当即交给履行,而且要实实在在地履行。当然在履行过程中能够弛刑。缓刑不是一种详细的刑种,它仅仅刑种的附条件不履行方法,尽管其也在详细地履行,可是这种履行不是刑种的详细履行,仅仅调查方法。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尽管罪犯被判处了详细的惩罚,可是其惩罚并没有实践履行,经过缓刑调查,到达履行惩罚的作用。
因而从法令特点上讲,缓刑的适用比控制还要“轻”得多,它更契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惩罚意图的完成。
(二)从司法实践上比较
2003年全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处控制的有11508人,占1.58%。两者比较,适用缓刑高出适用控制16.89%。2004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处控制的有12553人,占1.67%。两者比较,适用缓刑高出适用控制18.86%。2005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处控制的有14604人,占1.76%。两者比较,适用缓刑高出适用控制20.47%。看见,每年法院适用缓刑的数量均远远高于适用控制的数量。
因而,从司法层面上讲,吊销控制并对违法判处拘役或许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一起宣告缓刑来补偿,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抵触或许紊乱。
(三)从技能层面上比较
上文现已指出,缓刑和控制的适用或许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检测期;缓刑和控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调查履行,控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履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合作;一起,履行期间被履行人恪守的规则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则看,控制多一项“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其他四项规则的内容彻底相同。
因而,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履行与控制的适用和履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吊销控制从技能层面上讲,也是彻底能够操作的。
(四)从适用结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居住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第76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予以合作,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就不再履行,并揭露予以宣告。”第77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许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
因而,控制的直接结果是“控制期满,宣告解除控制”,这也便是其刑满“开释”,同其他自在刑履行结束相同,彻底康复人身自在。而缓刑的直接结果是“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就不再履行”。尽管这是在检测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许几乎是完成不了的,咱们仅仅从法院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份额上就能够看出其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的。
因而,废弃控制并对其发生的空缺经过对罪犯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并一起宣告缓刑来代替,不会发生显着的消沉结果,只能发生显着的活跃结果。所以笔者以为立法者在修正刑法时应当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