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签字抵押银行贷款是否要对债务共同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4:31(案情):
危某欲向某轿车运送公司融资租借一辆轿车来运营,苦于筹不到首付,遂与该公司洽谈,由危某作为告贷人到县工行告贷购车,公司作为告贷担保人,所购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危某依照约好按月还款到公司。在和银行签定告贷合一起,轿车公司作为保证人承当连带保证职责,所购轿车设定为告贷典当物,危某的妻子吴某签字赞同该车典当。在合同实行中,危某归还了部分金钱。到期后,轿车公司按合同归还了银行一切告贷,公司按协议回收轿车后,经危某赞同转卖得部分款,充抵部分欠款后,危某尚欠公司各项金钱合计3万余元。因危某不能归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危某夫妻一起归还该款。
(不合):
妻子签字典当银行告贷是否要对债款一起担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吴某不承当还款职责。吴某不是本案告贷人和担保人,其仅仅赞同将车辆典当银行告贷,告贷现已还清,典当物已由原告处理折抵欠款,故不该承当还款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吴某作为危某的妻子,原告申述后,在其不能举证免责时,应作为家庭一起债款承当还款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从告贷合同视点而言,吴某是在告贷合同中签字赞同将所购车辆在银行典当,因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吴某并非典当车辆的一切人,其签字行为对典当合同的建立并无任何含义,吴某并非典当合同的当事人。从告贷合同的内容来看,吴某也不是告贷合同当事人。吴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吴某不承当因未实行合同所发生的债的职责。从合同联系而言,法院应驳回原告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但吴某在典当合同中的签字标明吴某对危某的运营行为是明知的,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指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债款有约好,并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好,以夫或妻一方的产业清偿。在本案中,债款发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吴某也无依据证明其夫妻对产业、债款有约好,并且更无依据证明轿车公司知道该约好,故吴某对危某所负债款应承当一起归还职责。吴献忠 杨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