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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2:12
离婚危害补偿形成离婚危害补偿,既能够危害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也能够危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体现在危害产业权上,首要有将夫妻共同产业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供给生活费用等等。危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首要体现为危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爱人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但假如要提起危害补偿恳求就有必要满意以下条件:
首要,有必要具有违法行为。即爱人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约束的损坏两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违法行为。
其次,有必要具有危害现实。便是爱人一方和第三者的损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形成了既成的产业和人身、精力危害现实。从婚姻法的规则来看,这个现实是以离婚这一成果来体现的。四十六条规则的是因损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干够恳求补偿。假如没有呈现离婚这一终究成果,即便这些违法行为现已形成了实质性的危害,也不能恳求补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在立法原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起点的。尽管笔者以为呈现未导致离婚成果的危害亦应予以补偿,但那是婚姻补偿而不仅仅是本文所评论的离婚补偿,因此在此不做论说。
第三,有必要具有片面差错。施行损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有必要是爱人一方和第三者片面上的成心或差错。笔者以为,在离婚危害补偿中,第三者能够被列为补偿恳求的目标。假如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爱人,仍成心或听任自己的爱情,与婚姻一方同居、成婚,以致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有了一切离婚补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补偿。在离婚危害补偿中,爱人一方的成心往往是显着的,应该留意的是第三者的片面成心和差错,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现实,她(他)自己自身也处于遮盖、受害位置,那么就不存在片面上的差错,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有必要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补偿有必要是在爱人一方和第三者的损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终究结果,才干施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补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了解是这些危害行为是导致婚姻决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方受害人以爱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爱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等等要素所造成的,就应当适用离婚补偿。
总而言之,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补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危害补偿恳求且满意了上述要件是,法官才会认可该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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