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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约定二十年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5:58
在发作债款的时分往往要进行担保,在担保的时分会有约好的时刻,有些人看到担保合同上面约好的时刻是二十年。二十年能够发作许多的工作。那么,担保期间约好二十年能够吗?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回答,欢迎阅览!
担保期间约好二十年能够吗
有用。《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确保合同的确保期间一般是6个月到2年,但《担保法》答应当事人能够在确保期间上进行意思自治。也便是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短于6个月或许善于2年的,原则上从其约好,但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所以你们约好确保期间为20年的条款是有用的。
从前述司法解说及司法者的解说原意来看,好像能够推出这样一个定论:当事人约好的确保期间不能超越二年,不然或许扫除适用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但笔者以为约好的确保期间能够超越二年,并且超越二年不意味扫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理由有三,剖析如下:
一、从确保期间的性质来看,确保期间是指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权力存续期间,假如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没有依法建议权力,则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担保法》及其解说清晰规则确保期间作为确保合同一项重要条款能够由两边当事人约好,只需在当事人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时,才适用法令规则,并且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所以若确保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了确保期间,即便超越二年,只需清晰,就应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一起,确保期间的性质标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束缚。《民法总则》规则,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假如说约好的确保期间超越3年,或许呈现扫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景象,那么关于适用特别诉讼时效(如一年)的个案,即便约好的确保期间不超越二年,相同不能避免与诉讼时效相冲突的景象。所以从确保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好的确保期间只需清晰就能够超越3年。
二、从确保期间与主债款诉讼时效、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联络来看,确保之债为债款人、债款人、确保人三个独立民事主体所为的法令行为所引起的,确保合同隶归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能决议确保合同的效能。因而主债款诉讼时效、确保期间、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三者之间彼此联络,对确保职责的承当起着不同的法令效果。依据该《解说》的规则,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核算须以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依法向债款人(一般确保情况下)或确保人(连带职责确保情况下)建议了权力为条件,也便是说,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是在确保期间效果结束时开端核算的。因而当事人对确保期间约好的长短不影响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杂乱的是确保期间与主债款诉讼时效之间的联络,由于不同的确保方法,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建议权力的方法也不同,因而与主债款诉讼时效的联络也就不一样。
1、在一般确保景象下,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因而一般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从头到尾处于隶属位置,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建议权力的方法便是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定。所以在一般确保景象下,债款人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定就会一起遭到两种期间的束缚,一个是主债款诉讼时效,一个是约好的确保期间。诉讼时效在民法上归于强制性标准,民事主体无权自行协议撤销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改变时效期间及其核算方法。而确保期间又是法令答应当事人自在约好的。假定约好的确保期间超越二年,就或许呈现债款人在主债款诉讼时效内未行使权力,但仍在约好的确保期间内的景象。此刻债款人丧失了法院对其主债款的维护,即无法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若答应确保人以此抗辩,那约好的确保期间便失去了法令含义,实质上也损害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力的行使。笔者以为,确保合同两边当事人对确保期间的约好超越二年,就应预见到或许呈现对超越诉讼时效的主债款确保的景象,已然两边对确保职责存续期间达成了合意,就应充沛尊重当事人的约好。并且法令规则的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不是肯定的,也有破例景象。如《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则了确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景象,其间第三种景象便是确保人以书面形式抛弃前款规则的权力,所以当约好的确保期间超出主债款诉讼时效时,就应视为确保人抛弃了主债款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先诉抗辩权,债款人能够直接向确保人建议权力。这样即便在一般确保景象下,约好的确保期间超越主债款诉讼时效,并不扫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一起也尊重了当事人对确保期间的约好,确保了债款人对确保人的权力。
2、在连带职责确保景象下,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依据《担保法》的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建议权力的方法便是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因而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连带确保人与债款人处于同一法令位置,确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确保期间与主债款诉讼时效相对独立,当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享有选择权,或向债款人建议权力,或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债款人如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款人行使权力,消除的仅是对债款人的胜诉权,而不影响债款人对确保人的权力。确保职责是否承当仅受确保期间的束缚,债款人只需在确保期间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确保人就应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期间也完成了其任务,取而代之的是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核算。因而连带职责确保合同中约好的确保期间超越二年与主债款诉讼时效并不相冲突,当然就不扫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三、从详细司法解说条文来看,《解说》第35条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这一解说实质上是针对一般确保方法而言的。由于在连带职责确保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并不隶归于主债款诉讼时效。只需确保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连带确保人就不能因时效而免责。因而连带确保人不享有以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力。而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确保人能够因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因而《解说》清晰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视为抛弃先诉抗辩权,法令对此不予干与,以维护债款人的利益。这一解说充沛体现了在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一起,对当事人之间约好的尊重。当一般确保人与债款人约好确保期间超越二年时,就应当预见到或许呈现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供给确保的景象,关于或许呈现的法令结果,应由确保人来承当。所以在一般确保中,约好的确保期间超越二年,视为确保人抛弃了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抗辩权。这与该条司法解说精力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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