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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20:29
格局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令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王法上称为一般买卖条款,法王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王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局条款的概念,依据合同法第39条,格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对方洽谈的条款。
格局条款具有如下特色:
1.格局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局条款在订约曾经即现已预先拟定,而不是在两边当事人重复洽谈的根底上而拟定出来的。拟定格局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供给某种产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分、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局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分为企业拟定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阐明等。格局条款寥般都是为了重复运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运用而拟定的,因而从经济上看有助于下降买卖费用。因为许多买卖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经过格局条款的方法能够使订约根底清晰、费用节省、时刻节省,然后大大下降买卖成本,习惯了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开展的要求。应当留意的是,格局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独拟定出来,而不在“重运用”,重复运用旨在阐明“预先拟定”的意图,仅仅其经济功能,而不是其法令特征。如特别强调格局条款的重复运用的特色,则相对人在确认某一条款是否为格局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运用的现实,这难免对举证人过于严苛。
2.格局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因为在格局条款的缔结中,与条款的拟定人缔结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涣散的顾客,他们具有不特定性。因而格局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而不是为特定的某个相对人所拟定的。假如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要求而起草供对方许诺的合同文件,仍然是一般合同文件而不是格局条款文件。当然,在不特定的相对人实践进人订约进程今后,他现实上已由不特定人变成了特定的许诺人。正是因为格局条款即将适用于广阔的顾客,因而对格局条款的标准,对维护广阔顾客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效果。因为格局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因而,格局条款在缔结曾经,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许诺方都是不特定的,这就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两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3.格局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色所谓定型化的特色,是指格局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遍及适用于全部要与格局条款供给者缔结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局条款文件,遍及适用于全部要与条款的供给者缔结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明彻底的赞同或回绝,而不能修正、改动合同的内容。因而格局条款也就是指在缔结合一起不能洽谈的条款;关于格局条款,相对人只能表明“要么承受,要么走开”。另一方面,格局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局条款韵适用进程中,要约人和许诺人两边的位置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缔结进程中,要约方和许诺方的位置能够随时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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