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6:42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独立出资建立的,由出资人单独享有公司的运营收益,出由出资人单独承当企业运营的危险和职责。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承当的是无限的职责,那么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闭幕和清算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运营、归个人一切和操控、由个人承当运营危险和享有悉数运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运营方式运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职责,破产时借方能够拘留业主的个人产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闭幕和清算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时,应当闭幕;
(一)出资人决议闭幕;
(二)出资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无承继人或许承继人决议抛弃承继;
(三)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闭幕,由出资人自行清算或许由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出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告诉债款人,无法告诉的,应当予以布告。债款人应当在接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的应当在布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出资人申报其债款。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款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闭幕的,产业应当依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款。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展开与清算意图无关的运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则清偿债款前,出资人不得搬运、藏匿产业。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出资人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陈述,并于十五日内到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特色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则,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国家授权的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建立人。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而,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出资或削减出资、采纳什么样的运营方式等事项均由出资人一人决议。出资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即当企业的财物不足以清偿到期债款时,出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悉数产业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组织设置简略,运营管理方式灵敏。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既能够是企业的一切者,又能够是企业的运营者。因而,法令对其内部组织的设置和运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厉规则。
4.个人独资企业对错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职责即出资人个人的职责,企业的产业即出资人个人的产业。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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