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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1:10
劳作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作争议裁定第三人申述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则:"劳作争议裁定第三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只需该第三人契合《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2条的规则,其申述又契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则,人民法院经审查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申述,当事人可根据《劳作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执行"
弥补内容:
一、什么是劳作争议裁定第三人
所谓劳作争议裁定第三人,是指与别人之间的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案子的处理结果有法令利害关系,因此参与到别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裁定或诉讼中的用人单位或劳作者。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决后,当事人对劳作争议裁定判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劳作争议裁定判决效能的确认问题。根据劳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劳作争议裁定是劳作争议案子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假如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判决依法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劳作争议裁定判决不发生法令效能。可是,在劳作争议案子进入诉讼程序后,尽管劳作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只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睬”的准则,人民法院只可以对当事人就劳作争议裁定判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恳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作争议案子进行全面审理。
二、怎么确认劳作争议裁定第三人资历
确认第三人资历,应看以下要件:
(一)参与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活动的时刻,有必要是在别人之间的裁定或诉讼活动现已开端,但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法院没有作出结局裁判之前
(二)参与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活动的根据,有必要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与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活动的意图,有必要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作权益,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裁定或诉讼活动。第三人参与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恳求参与,也可由争议各方恳求追加,也可由裁定组织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与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关于提交胶葛处理功率,有用维护第三人及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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