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失信大股东与公司高管的克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4:38对话/新公司法③
对话者———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n bsp; 王晓飞:本报采访中心记者
假如公司大股东兼公司董事长侵害了公司产业,依据1993年公司法,只能由董事长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问题在于,作为被告的大股东兼公司董事长不光牢牢地操控了公司,并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兼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两层对立人物及其自我利益的天性保护,使得公司管理层很难、乃至不可能代表公司对自己或许大股东提起诉讼;也很难、乃至不可能托付小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对大股东兼公司董事长提起民事诉讼。这便是“人无法咬自己鼻子、但法令又让人咬自己鼻子”的法令逻辑悖论。为了处理这个难题,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王:依据新公司法的规矩,假使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和操控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许监事会又回绝或许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接连180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您以为这种规矩对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约束条件是严厉,仍是宽松?刘:宽严适度。立法者拟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时十分稳重。门槛过高,将会窒息股东代表诉讼;门槛过低又将繁殖股东滥诉。与美国状况不同,我国缺少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传统,法院受理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子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因而,立法者的主要任务是激活而非约束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关于域外约束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门槛应择善而从,更不能囫囵吞枣地把各国约束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例悉数照搬进来。有鉴于此,新公司法将原告股东资历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哪怕持股1%也能够),股份有限公司接连180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新公司法还引进了用尽公司内部救助规矩,尽量赋予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机,一起又规矩了破例景象。依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矩,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履行董事收到前款规矩的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起诉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许状况紧急、不当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股东能够代表公司状告公司高管和大股东。假如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比方公司高管的亲朋好友)侵害了公司利益,股东也能够挺身而出吗?刘:是的。为充分发挥原告股东的“啄木鸟”效果,新公司法拓宽了被告规模,将公司高管、操控股东和第三人均归入被告规模。依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矩,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适格股东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别人”,外延甚广,既包含操控股东和实践操控人,也包含公司高管和操控股东之外的其他不法行为人、侵权人和违约方。王:股东代表诉讼胜诉今后,胜诉利益归公司,而不归原告股东。那原告股东的动力源自何处?刘:中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有时便是为了伸张正义,补偿公司遭受的丢失,然后从公司直接获益,如分取更多盈利,或许喜见公司股价大涨。为了调集诚笃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我以为,胜诉原告除从败诉被告取得法定诉讼费用补偿外,还有权恳求公司付出律师酬劳及其他必要费用,然后添补诉讼本钱。我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学习美国经历,在不害及公司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授权法院判定胜诉股东和其他股东(被告股东在外)按其持股份额从公司胜诉利益中取得收益分配(份额性单个补偿恳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