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8:31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5日,为牟取不合法利益,被告人卢长征伙同别人经预谋在PP租车公司网上渠道运用卢长征个人信息,以缔结租车合同租借车辆后销赃逃逸的办法施行欺诈,骗得被害人李灵价值人民币75201元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并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别人,终究得款人民币1.3万元。
2015年12月18日,卢长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现实。案发后,上述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长征犯合同欺诈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被告人卢长征到案后能照实供述罪过,能够从轻处置。为维护社会商场经济次序,维护公民的产业权利不受侵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人卢长征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卢长征退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不同观念】
轿车租借职业的呈现为日子和出行带来了便当。在互联网 年代,网络租车渠道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网络租车渠道在满意商场需求的一起,也让一些违法过为有了待机而动。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便是经预谋在租车公司网上渠道缔结租车合同,租借车辆后变卖给别人牟取不合法利益。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榜首,租借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第二,本案中违法数额的确定。关于罪名的确定,审理进程中有三种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侵吞罪。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占为己有。其侵略的客体是公私产业的一切权。被告人租借的车辆归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其用合法的办法取得对被害人车辆的暂时占有权,成心拒不交还,变合法持有为不合法一切,构成侵吞罪。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欺诈罪。被告人卢长征经过事前预谋,经过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使得车主发作过错知道,在签定租车合同后自愿搬运车辆的占有,将车辆交给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将车辆变卖获利。被告人的行为侵略了别人的产业一切权,构成欺诈罪。
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资产,且数额较大。从片面方面来讲,被告人卢长征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发作于其租借车辆之前,并不存在合法占有资产的状况,片面上是骗得的成心,而非侵吞的成心。从客观方面来讲,其行为在侵略别人产业一切权的一起,也侵略了国家的合同办理制度和商场买卖次序,构成合同欺诈罪。
此外,关于违法数额,是依照车辆的价值确定仍是依照变卖后得款确定,也存在不同观念。
【法官回应】
经预谋租借车辆后变卖牟利构成合同欺诈罪
对本案的确定,关键在于差异侵吞罪与欺诈违法,厘清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联系。因而,应要点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告人片面方面的确定;二是被告人客观行为的确定;三是违法数额的确定。
1.主客观构成要件证成
(1)片面维度: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判别
首要,要清晰被告人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在没有合同实行志愿和才能的状况下,在PP租车公司租借车辆,并将车辆变卖取得赃物。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视点来判别,以上行为清晰反映出被告人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其片面上是直接成心。
其次,从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发作时刻,能够判别出被告人或许构成侵吞罪仍是欺诈违法。侵吞罪的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资产为别人合法一切,自己有义务将该资产交还别人,但成心拒不交还或许拒不交出。侵吞罪中,需求先合法占有别人资产,再成心拒不交还或许拒不交出,不合法占有意图发作于合法占有别人资产之后。而欺诈违法中,行为人关于诈欺行为或许使对方陷于过错,然后处置、交给资产,自己取得对资产的占有,都必须有知道并活跃寻求。即行为人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发作于取得别人资产的占有之前。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与别人经预谋后租车,在租借车辆之前,其就发作了清晰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即期望别人的资产搬运为自己的资产。所以从不合法占有意图上来剖析,被告人卢长征不具有侵吞的片面意图,而是有欺诈的片面意图。
(2)客观维度:资产占有和搬运的确定
客观方面是清晰被告人违法构成的重要内容。需求指出的是,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有两个:一是经预谋在租车公司网上渠道缔结租车合同,取得车辆的行为;二是将车辆变卖得款的行为。关于前一行为,能够从资产的占有状况、资产搬运进程、欺诈违法的一般与特别三个方面来剖析。
其一,资产占有状况。侵吞行为的杰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不合法占有”,即行为人现已合法持有别人资产。即行为人在没有运用不合法手法的前提下,现已合法占有资产,则或许构成侵吞罪。在欺诈违法中,行为人经过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资产一切人根据过错知道自愿交给资产,从而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由此,行为人对资产占有运用的自身便是不合法手法。再剖析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因其在签定租车合同之前就发作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其对所租借车辆的占有并非合法占有,而是经过骗得手法构成的不合法占有。可见,被告人对资产的占有状况不契合侵吞罪的要求。
其二,资产搬运进程。从资产向行为人操控搬运的进程,也能够判别出本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欺诈违法中,资产一切人是由于遭到遮盖,对行为人的实在意图发作误解,自愿将资产交给行为人或许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在侵吞罪中,资产一切人将资产交给行为人,是出于对行为人的信赖,并非被行为人所欺诈。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遮盖车辆一切人,使其将资产的操控权交给被告人,归于欺诈违法。
其三,合同欺诈罪之于欺诈罪。经过以上的剖析,能够得出,被告人卢长征构成欺诈违法,而不构成侵吞罪。下面,就要剖析被告人构成欺诈罪仍是合同欺诈罪。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欺诈罪是一种详细的欺诈违法,其与欺诈罪是特别与一般的联系。结合本案的详细状况,差异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首要,两罪的客体不同。欺诈罪侵略的是产业一切权,而合同欺诈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即产业一切权和商场买卖次序。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使用签定网络租车合同的办法施行欺诈行为,不只侵略了公私产业权,也侵略了国家对商场经济次序的办理和商场经济次序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契合合同欺诈罪的客体要件。其次,两罪的客观方面有差异。比较于欺诈罪采纳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办法以骗得资产,合同欺诈罪的欺诈只是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进程中发作,欺诈手法规模具有特别性。本案中,被告人先是签定网络租车合同并交纳租金,取得了车辆的运用权,然后又对车辆进行变卖得利,签定合同作为其违法手法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必要条件。
由此能够判别出,被告人卢长征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具有合同欺诈的行为,契合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合同欺诈罪。
2.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牵连犯
从前文剖析能够得出,被告人卢长征的前一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而关于后一行为的确定,需求进一步评论。被告人卢长征并不具有车辆的一切权,但其与买车人签定了购车协议,将车辆出售,取得了购车款5.5万元。在被告人与买车人之间,被告人虚拟现实骗得购车款的行为契合一般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欺诈罪。被告人的前一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后一行为构成欺诈罪,两种违法应怎么点评,就触及牵连犯的问题。首要,被告人租借车辆便是为了变卖得利,其片面上具有牵连意图。其次,正是由于被告人有了租借车辆的行为,才会有将车辆变卖得利的行为,客观上前一行为和后一行为间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合同欺诈行为是手法行为,欺诈行为是意图行为,二者间存在牵连联系,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置准则,应从一重处置,即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处置。
3.违法数额的确定
合同欺诈罪一起要求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价值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这就联系到违法数额的确定。被告人经过不合法手法占有了车辆,在车辆一切权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处置车辆。被告人取得的变卖赃物,是其对车辆一切权人物权的不合法处置。在被告人不合法取得车辆的占有时,其合同欺诈的违法现已完结。其对车辆的处理,无论是变卖、赠与别人或许其他办法,都不影响车辆的实践价值,也不影响其合同欺诈的违法数额。所以关于合同欺诈数额,应当以车辆的实践价值确定,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物数额确定。
2015年11月5日,为牟取不合法利益,被告人卢长征伙同别人经预谋在PP租车公司网上渠道运用卢长征个人信息,以缔结租车合同租借车辆后销赃逃逸的办法施行欺诈,骗得被害人李灵价值人民币75201元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并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别人,终究得款人民币1.3万元。
2015年12月18日,卢长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现实。案发后,上述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长征犯合同欺诈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被告人卢长征到案后能照实供述罪过,能够从轻处置。为维护社会商场经济次序,维护公民的产业权利不受侵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人卢长征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卢长征退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不同观念】
轿车租借职业的呈现为日子和出行带来了便当。在互联网 年代,网络租车渠道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网络租车渠道在满意商场需求的一起,也让一些违法过为有了待机而动。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便是经预谋在租车公司网上渠道缔结租车合同,租借车辆后变卖给别人牟取不合法利益。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榜首,租借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第二,本案中违法数额的确定。关于罪名的确定,审理进程中有三种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侵吞罪。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占为己有。其侵略的客体是公私产业的一切权。被告人租借的车辆归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其用合法的办法取得对被害人车辆的暂时占有权,成心拒不交还,变合法持有为不合法一切,构成侵吞罪。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欺诈罪。被告人卢长征经过事前预谋,经过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使得车主发作过错知道,在签定租车合同后自愿搬运车辆的占有,将车辆交给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将车辆变卖获利。被告人的行为侵略了别人的产业一切权,构成欺诈罪。
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资产,且数额较大。从片面方面来讲,被告人卢长征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发作于其租借车辆之前,并不存在合法占有资产的状况,片面上是骗得的成心,而非侵吞的成心。从客观方面来讲,其行为在侵略别人产业一切权的一起,也侵略了国家的合同办理制度和商场买卖次序,构成合同欺诈罪。
此外,关于违法数额,是依照车辆的价值确定仍是依照变卖后得款确定,也存在不同观念。
【法官回应】
经预谋租借车辆后变卖牟利构成合同欺诈罪
对本案的确定,关键在于差异侵吞罪与欺诈违法,厘清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联系。因而,应要点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告人片面方面的确定;二是被告人客观行为的确定;三是违法数额的确定。
1.主客观构成要件证成
(1)片面维度: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判别
首要,要清晰被告人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在没有合同实行志愿和才能的状况下,在PP租车公司租借车辆,并将车辆变卖取得赃物。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视点来判别,以上行为清晰反映出被告人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其片面上是直接成心。
其次,从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发作时刻,能够判别出被告人或许构成侵吞罪仍是欺诈违法。侵吞罪的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资产为别人合法一切,自己有义务将该资产交还别人,但成心拒不交还或许拒不交出。侵吞罪中,需求先合法占有别人资产,再成心拒不交还或许拒不交出,不合法占有意图发作于合法占有别人资产之后。而欺诈违法中,行为人关于诈欺行为或许使对方陷于过错,然后处置、交给资产,自己取得对资产的占有,都必须有知道并活跃寻求。即行为人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发作于取得别人资产的占有之前。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与别人经预谋后租车,在租借车辆之前,其就发作了清晰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即期望别人的资产搬运为自己的资产。所以从不合法占有意图上来剖析,被告人卢长征不具有侵吞的片面意图,而是有欺诈的片面意图。
(2)客观维度:资产占有和搬运的确定
客观方面是清晰被告人违法构成的重要内容。需求指出的是,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有两个:一是经预谋在租车公司网上渠道缔结租车合同,取得车辆的行为;二是将车辆变卖得款的行为。关于前一行为,能够从资产的占有状况、资产搬运进程、欺诈违法的一般与特别三个方面来剖析。
其一,资产占有状况。侵吞行为的杰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不合法占有”,即行为人现已合法持有别人资产。即行为人在没有运用不合法手法的前提下,现已合法占有资产,则或许构成侵吞罪。在欺诈违法中,行为人经过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资产一切人根据过错知道自愿交给资产,从而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由此,行为人对资产占有运用的自身便是不合法手法。再剖析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因其在签定租车合同之前就发作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其对所租借车辆的占有并非合法占有,而是经过骗得手法构成的不合法占有。可见,被告人对资产的占有状况不契合侵吞罪的要求。
其二,资产搬运进程。从资产向行为人操控搬运的进程,也能够判别出本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欺诈违法中,资产一切人是由于遭到遮盖,对行为人的实在意图发作误解,自愿将资产交给行为人或许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在侵吞罪中,资产一切人将资产交给行为人,是出于对行为人的信赖,并非被行为人所欺诈。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遮盖车辆一切人,使其将资产的操控权交给被告人,归于欺诈违法。
其三,合同欺诈罪之于欺诈罪。经过以上的剖析,能够得出,被告人卢长征构成欺诈违法,而不构成侵吞罪。下面,就要剖析被告人构成欺诈罪仍是合同欺诈罪。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欺诈罪是一种详细的欺诈违法,其与欺诈罪是特别与一般的联系。结合本案的详细状况,差异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首要,两罪的客体不同。欺诈罪侵略的是产业一切权,而合同欺诈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即产业一切权和商场买卖次序。本案中,被告人卢长征使用签定网络租车合同的办法施行欺诈行为,不只侵略了公私产业权,也侵略了国家对商场经济次序的办理和商场经济次序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契合合同欺诈罪的客体要件。其次,两罪的客观方面有差异。比较于欺诈罪采纳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办法以骗得资产,合同欺诈罪的欺诈只是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进程中发作,欺诈手法规模具有特别性。本案中,被告人先是签定网络租车合同并交纳租金,取得了车辆的运用权,然后又对车辆进行变卖得利,签定合同作为其违法手法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必要条件。
由此能够判别出,被告人卢长征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具有合同欺诈的行为,契合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合同欺诈罪。
2.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牵连犯
从前文剖析能够得出,被告人卢长征的前一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而关于后一行为的确定,需求进一步评论。被告人卢长征并不具有车辆的一切权,但其与买车人签定了购车协议,将车辆出售,取得了购车款5.5万元。在被告人与买车人之间,被告人虚拟现实骗得购车款的行为契合一般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欺诈罪。被告人的前一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后一行为构成欺诈罪,两种违法应怎么点评,就触及牵连犯的问题。首要,被告人租借车辆便是为了变卖得利,其片面上具有牵连意图。其次,正是由于被告人有了租借车辆的行为,才会有将车辆变卖得利的行为,客观上前一行为和后一行为间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合同欺诈行为是手法行为,欺诈行为是意图行为,二者间存在牵连联系,被告人卢长征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置准则,应从一重处置,即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处置。
3.违法数额的确定
合同欺诈罪一起要求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价值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这就联系到违法数额的确定。被告人经过不合法手法占有了车辆,在车辆一切权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处置车辆。被告人取得的变卖赃物,是其对车辆一切权人物权的不合法处置。在被告人不合法取得车辆的占有时,其合同欺诈的违法现已完结。其对车辆的处理,无论是变卖、赠与别人或许其他办法,都不影响车辆的实践价值,也不影响其合同欺诈的违法数额。所以关于合同欺诈数额,应当以车辆的实践价值确定,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物数额确定。